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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海绵城市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2017-07-05 09:21: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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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7月5日讯 今年是我市成为全国首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的收官之年,海绵建设并未因此止步。记者昨天从市住建部门了解到,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镇江市海绵城市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经过近三年的建设实践,海绵城市已为市民初识。据专家介绍,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根据海绵《办法》,海绵城市建设是一项多部门运营管理的联动工程,主要涉及住建、发展改革、水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值得关注的是,海绵《办法》中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来说,城市总体规划中必须包括:对城市开发强度合理控制(包括地下空间开发)的要求;对河流、湖泊、湿地、河渠等水面率的要求;对受到破坏的水体及其他自然环境的恢复、修复的目标要求;对城市排水防涝、城市面源污染控制、径流总量控制、雨水利用等指标要求。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应当分解、细化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中海绵城市目标,明确地块单位面积控制容积等控制性指标,作为土地开发建设的规划条件之一。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层面,则根据本市降雨、土壤、地形等自然状况,确定城市排水防涝、城市面源污染控制、雨水利用和用地控制等具体指标,保护现有河网水系、湿地等生态系统。如城市排水防涝规划应当统筹规划源头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管渠系统、超标雨水排放系统;城市水系规划应当明确城市水面率、水系布局、河道水系生态驳岸、植被缓冲带等指标;城市排水规划应当明确排水管网、泵站等设施与源头低影响开发系统、超标雨水排放系统、河湖水系之间的关系,并明确海绵城市指标等。

  对于海绵城市的运行维护和长效管理,海绵《办法》细化了竣工验收条件及财政支出来源。市政公用、老旧小区改造的海绵城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管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向市城建档案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含电子图文)。同时,老旧小区改造的海绵城市项目功能性养护,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专业单位实施周期性养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于各社会主体自建的海绵城市项目,由各社会主体负责运行维护,也可以自行委托专业单位运行维护。(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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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词解“海绵”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是指根据多年日降雨量统计数据分析计算,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渗透、储存、蒸发等方式,场地内累计全年得到控制的雨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百分比。

  低影响开发 

  是指基于模拟自然水文条件原理,通过分散的、小规模的源头控制措施,实现对场地开发后雨水径流的水量和水质控制,使建设区域开发建设后接近于开发前的自然水文状态。

  城市面源污染控制 

  是指溶解的或固体污染物从非特定的地点,在降水和径流冲刷作用下,通过径流过程而汇入受纳水体引起的水体污染。包括大气干湿沉降、降雨径流、合流制下水道溢流、水土流失等。

  海绵城市项目功能性养护 

  是指海绵城市项目中具有渗透、滞纳、调蓄、净化等功能的结构层养护。主要包括透水铺装、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等生态滞留设施的透水盲管、介质土层、碎石层等设施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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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