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7月1日镇江讯 主要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人走技亡”的情况时有发生;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与资料面临毁弃和流失的危险;部分代表性传承人为追求经济利益,过度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且不履行传承义务……这些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面临的难题。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在昨天举行的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即将送往省人大常委会备案批准。
镇江市有近百位非遗项目传承人
镇江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丰富。市文广新局局长周文娟介绍,该市现有1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31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52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08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这些项目见证了我市的历史发展变迁,是镇江历史文化宝库中的优秀代表,也是镇江文脉延续的重要力量。
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的核心,承担着传承传统文化和延续城市历史文脉的双重任务。目前,该市有非遗项目传承人近百人。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3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上两部法规规定较为宏观,对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监督管理、传承保障等关键问题未作详细规定,对于地域性的个性因素欠缺关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蕾说,对于非遗项目传承人,从全国范围的地方性法规看,尚未有上位法。该条例的制定,是创制性立法。
这是全国首部传承人地方立法
在《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后,文广新局、民间文化艺术馆、江苏大学法学院等单位领导、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
今年1月,起草小组立足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等方面工作实际,在前期资料收集的基础上,正式着手条文的起草工作。其间七易其稿。昨天的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以“34人中赞成33票”表决通过了《条例》。
《条例》共有七章三十五条,涉及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条件、认定程序、认定原则,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抢救性保护、调查与建档、评估机制、奖励机制、退出机制等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赵峰说,作为全国范围内第一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地方立法,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一方面是牢牢抓住了“人” 这个关键。正是代代传承人的薪火相传,才赋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鲜活而持久的生命力。另一方面是紧紧扣住了“传承”这个核心。《条例》中设立的一系列保障传承措施,有利于“传承”这一核心问题的解决。
这部地方法规还特别设置了一些特色内容。比如,支持生产性保护、构建合理队伍、规范申报程序、突出以人为本等。生产性保护作为一种重要的传承方式,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众多,市级以上的名录体系中有相当比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适合开展生产性保护,如恒顺香醋酿制技艺、丹阳封缸酒传统酿造技艺、天鹅绒织造技艺等。
“该《条例》的出台,将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周文娟表示。(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