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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镇江新区大路镇卫生院院长张春红涉嫌受贿案开庭审理
2017-06-16 08:42:00  来源: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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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庭审现场。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现金、购物卡,拿供应商12万元购车款用于基金投资

  交汇点讯 15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介绍:14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原镇江新区大路镇卫生院院长、镇江新区平昌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张春红涉嫌受贿罪一案。镇江新区纪检干部和镇江边防检查站、平昌消防中队的官兵近200人全程旁听了该案庭审,现场接受警示教育。

  14日上午9点半,张春红被依法传唤到庭。记者从法院方面了解到,2017年2月28日,张春红因涉嫌受贿罪,被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庭审现场公诉人说,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年初至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春红利用先后担任镇江市大路镇卫生院院长、镇江新区平昌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疗设备供应商史某某、药品供应商周某、医疗耗材供应商李某、鄢某等人贿送的现金、购物卡等,共计价值23.445万元人民币,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检察机关介绍,张春红在任职期间,每逢中秋、春节等重大节日,都会收到数千元的购物卡,并在集中采购B超机、彩超机等医疗器械时,私自收取回扣,并拿着供应商提供的12万元购车款,用于基金投资。

  庭审现场,审判长主持庭审,被告人张春红自愿认罪。公诉机关就被告人涉嫌的受贿事实逐一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辩论。旁听人员表情凝重、认真旁听,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违纪违法的惨痛教训。一些参加旁听的干部表示,“零距离”廉政警示教育,的确深受震撼。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春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等多项法律法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张春红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还赃款25万元,根据《刑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近一个小时的审理,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宣判。

  通讯员 史元昭 交汇点记者 万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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