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15日讯 小陈为朋友借款作担保,擅自将父亲陈某的汽车抵押。无奈之下,陈某起诉借款方要求返还汽车。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未经过父亲同意,无权处分父亲车辆,判决被告黄某返还陈某车辆。
去年9月14日,陈某花钱购买了一辆雪佛兰小型轿车,其后一直借给儿子小陈使用。小陈开了一个多月后,为了帮助朋友周某借钱,便将车辆交给黄某作担保。不过,小陈事先并没与父亲陈某商量,抵押后也没有办理抵押手续。
自2016年10月30日起,黄某占有了陈某的轿车。2017年春节前,黄某将轿车开回河南老家后,便再也没有开回来。陈某很快得知了儿子将自己轿车抵押的事情,多次向黄某索要车辆,但均遭拒绝。今年3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返还汽车。
庭审中,黄某认可抵押时轿车行驶证在车里,车主确实是陈某,并认可小陈抵押轿车时未经陈某同意。黄某辩称,陈某的儿子小陈以轿车为周某借款作担保,现周某与小陈均未归还借款,自己作为债权人有权扣押车辆,因此不同意归还汽车。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儿子小陈未经车主即陈某同意,无权将涉案轿车抵押。黄某扣留车辆的抵押方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黄某返还陈某所拥有的雪佛兰轿车,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承办法官表示,抵押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债务人对抵押物是有权处分的,离开这个前提债务人是无权签订抵押合同的。这也给大家提了个醒,财产的所有权与血缘关系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是儿子,如需用父亲的财产作抵押,也应征得父亲的同意。(鞠恩春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