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12日讯 扬中一名村会计把她的“聪明才智”发挥到了极致,最终将自己送进了高墙。日前,扬中检察院查明朱某于2011年至2016年间,先后单独或与他人勾结侵占、贪污集体资产9次,其个人侵占、贪污人民币50多万元,不久前,被扬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公款私存,赚取定期利息
检方介绍,现年38岁的女子朱某是扬中某村的现金报账会计,全村的现金出纳、资金往来都由她管理。受城市发展规划影响,近年来,村里时常涉及征地拆迁,由于村里没有专门保管征地补偿款的财务人员和专门账号,补偿款在发给村民之前,全部由朱某个人保管。
2014年6月,该村的一个小组在征地中获得上级下拨补偿款合计270万元,朱某想到定期存款利息较高,遂利用款项下拨和发放之间的时间差,将该款存入自己银行账户定期存单,存期一年。
后来,村民反复要求发放补偿款,朱某便以定期存单为质押,向银行借取短期低息贷款发放给村民,待定期存单到期后取出偿还贷款。2013年至2015年间,朱某采取这种定期利息不入账、虚构活期利息入账的手法,贪污公款利息合计8万余元。
伪造协议,骗取拆迁补助
由于该村拆迁户较多,各户拆迁补偿的项目和金额各不相同,于是朱某想到了一个新的“致富之道”:给一些拆迁户虚报、虚增拆迁补偿项目,将虚增的补偿费据为己有。
2015年5月至9月间,朱某与该村原党委委员谭某(另案处理)、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事处工作人员包某(另案处理)相互勾结,利用协助土地整理、房屋拆迁等时机,通过在多份拆迁户的补充拆迁协议上虚增补偿项目,共同骗取拆迁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2万余元,其中朱某分得人民币6万元。
重复报账,侵占征地款项
检方表示,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会计,在财务账目方面,朱某竭尽所能地为己牟利。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该村代征了该村2组的一块土地,由该村补偿失地农民征地费用合计40万元。
当时负责管理和发放该补偿款的朱某,并未及时将这笔钱发放到村民手中,而是将其存至自己在银行的账户,继而利用职务之便,在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向街道财会中心报账时,采用重复报账的手段,将该笔代征费虚假列入“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支出,待“城中村”改造款下拨后再将账目做平。朱某以此方法侵占代征费40万元。
2016年5月,朱某因涉嫌贪污、职务侵占罪被扬中检察院立案侦查。经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6年,朱某在担任村会计期间,先后单独或与他人勾结侵占、贪污集体资产9次,共计侵占、贪污人民币718665.48元,朱某本人实得人民币551475.48元。
(朱静波 石春余 张兆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