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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横穿马路……镇江中心城区行人出事故多因违法
2017-05-15 10:1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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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5月15日讯 日前,无锡交警部门表示,据不完全统计,去年无锡涉及行人的交通事故中,行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占事故九成左右。而我市交警部门表示,虽然行人肇事占相关事故的比例,本市尚无准确的统计。但今年以来,我市行人肇事事故共23起,共致1人死亡,10人受伤,多因交通违法,主要违法行为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闯红灯、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等。

  先来看一组行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 2016年12月7日5时30分许,在东吴路江滨菜场附近路段,肖某由南向北步行横过东吴路,与陈某驾驶的沿东吴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肖某被撞至道路北侧后,又被于某驾驶的沿东吴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轿车撞击。该事故致肖某重伤,两车受损。

  警方表示,在设有人行横道的道路上,肖某未从人行横道而翻越道路隔离设施横过道路,且中途倒退,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 2017年3月4日20时许,刘某驾驶重型货车沿京口区象山镇东风社区菜场附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江苏大学附近,与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的陈某发生碰撞,陈某受伤。

  警方表示,陈某步行横过道路,未能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 2017年4月21日上午10点40分许,润州交警大队接报在南徐大道某高校附近路段发生一起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名女子受伤坐在地上,下肢不能动弹。此时120救护车刚刚抵达现场,由于当时路上车流量较大,状况比较复杂,在民警的指挥协调下,救护人员首先对伤者进行急救,移至安全地带,同时安排附近的勤务人员在事发地周围进行交通疏导。

  经现场调查走访,民警得知,伤者姓缪,是一名在校学生,事发时她从车流中间突然窜出,与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缪姓女子为小腿粉碎性骨折,颅内血肿,仍在医院接受治疗。目前事故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实地采访:

  昨天中午,记者沿着梦溪路、中山东路一路观察,发现不少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行为。

闯红灯过马路行人形形色色

  昨天中午,记者从外国语学校门口开始,沿着中山东路由东向西步行到大市口,中间共有三五九医院、青云门、南门大街三个路口,这三个路口都安装有交通信号灯。

  在每个路口,记者观察了约10分钟的时间。在三五九医院门前路口,10分钟的时间里,有5位行人闯红灯过马路。青云门路口,有6位行人闯红灯过马路。在南门大街路口,有10多位行人闯红灯过马路。

  闯红灯的行人中,可谓形形色色,有年轻人,也有年岁较大的老者,有的是单独一个人,有的是三五成群。

  夸张的是,有的行人闯红灯过马路,竟然发扬起了“大无畏”精神,目视前方,看都不看左右飞驰的汽车。有的行人闯红灯到了马路中央,被前后的车流截断了道路,进退维谷,在车流中左支右绌,看着都让人担心他们的安全。

公交站台周边成了“重灾区”

  在中山东路上,由于路中有隔离护栏、隔离带,因此横穿马路现象较少。不过,在个别路段,一些隔离带的中央,依然被行人踩出了“小路”。

  在梦溪路,由于路中没有隔离装置,横穿马路现象较多。尤其是外国语学校南侧的公交站台附近,成了市民横穿马路的多发区域。

  记者在现场看到,外国语学校南侧的公交站台,距离临近的人行横道直线距离只有20米左右,可是不少行人下车后,直接在站台附近横穿马路。类似的情况,同样在花山湾广场北侧的公交站台附近出现。

  “开车的人,最怕遇到突发情况,例如行驶到公交站台附近时,右侧被公交车挡住,此时当驾驶人准备超车时,突然有行人从公交车前蹿出来,如果反应不及,则很可能发生事故。”市民李先生称,为了安全考虑,每当开车到公交站台附近时,只能多按几次喇叭,减慢车速或者等公交车先走。

  市交警部门表示,并不是只有机动车要遵守交通法规,作为交通重要参与者,行人遵守交通法规,才能最大可能保证自身安全和利益。

  新闻分析:

  行人主要交通违法行为原因

  金山网讯 昨天,记者从市交警部门获悉,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践中,行人“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最为突出、危害最大。表现为违法量仍高居不下,稍有松懈就会强力反弹。

  行人走机动车道、随意穿行道路的违法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容易引发街区秩序混乱、路面拥堵和事故频发。

  警方分析,行人个体素质千差万别,文明交通出行自觉意识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行人正确参与交通出行的自觉性较低。部分行人因为各种原因,对渠化路面、灯控路口通行规则的茫然,对交通标志标识、交通安全常识的无知,从而造成违法现象。

  另外,部分民众在“求快、求省”的急功近利意识支配下,虽明知交通规则要求,仍会图一己之私,置交通规则于不顾恶意违法。

  值得一提的是,行人交通违法成本代价低廉。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76条中明确: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同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当发生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时,行人无明显过错将由机动车方负责赔偿。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以具体过错责任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同时,在对行人违法行为的处罚中,经济处罚仅局限在50元以内。在相关法律的“保护弱者”、“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下,行人群体极易滋生不良心理,对违法行为无所顾忌。

  (何志斌 张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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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