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5月8日讯 20多年前,镇江新区男子戴某获让小株树一棵。如今,戴某准备出售这棵已经长大成材的树木,不想遭到村民阻拦。在请求当地镇政府确权暂无结果的情况下,戴某到法院起诉镇政府。昨日,笔者从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获悉,法院刚刚审结这起为树确权、原告戴某诉镇江新区某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据介绍,上世纪90年代,戴某获得生产队转让小株树一棵。如今,该株树已经长大成材,戴某欲出售该树,不想却被同村其他村民阻止。此后,戴某请求当地的镇政府处理,并向镇政府书面申请对争议树株权属作出行政裁决,但镇政府却一直没有作出处理。故此,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据此,对争议树株权属进行处理,应是被告镇政府的法定职责。
但法院调查发现,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后,已派员协调;且涉案株树栽种于上世纪90年代,相关凭证、证据的搜集及审查确需较长时间,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组织协调和听证,旨在解决纠纷。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不仅包含原告所需的裁决结果,而且包含行政机关对整个争议纠纷进行协调、审查的过程。据此,法院对被告是否履职的审查应当兼顾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
故此,被告当地镇政府不存在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与村民小组存有明显分歧,被告镇政府既需加以协调,又需组织人员调查搜集证据,安排听证。所以,至原告戴某起诉之日未能裁决,也符合情理,不宜认定被告拖延履行。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镇政府应当将协调情况和工作进展,及时告知原告,避免给原告造成不作为的误解。据此,法院责成被告镇政府在今后工作中,对上述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切实加以改进。
(计正春 万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