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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等相对封闭区域商品价格须公示 镇江价格部门将开展专项检查
2017-04-24 09:0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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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4月24日讯 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省物价局制定了《江苏省相对封闭区域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规范》,并于5月20日起正式实施。下半年市物价局将组织专项检查,对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规范》明确,相对封闭区域是指机场、学校、车站、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港口码头等由于特殊地理位置、安全或管理需要等因素形成相对独立封闭的场所。《规范》指出,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和管理单位的价格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供求关系自主合理定价。

  《规范》指出,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以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价格信息。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选择与相应区域消费人群基本需求密切相关、消费量大且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公布。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公布与消费者基本要求密切相关的饮料、方便面等普通生活用品,大众快餐中的主要品种和汽修服务项目价格。

  《规范》明确,相对封闭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原则,以公开竞价等合理竞争方式选择经营者,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引导经营者价格自律。鼓励相对封闭区域管理单位建立价格信用记录和失信惩戒机制,督促经营者履行价格承诺。

  《规范》规定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和管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虚构原价、虚假标价、虚假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价格公示制度;其他价格违法行为。还规定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等法律、法规,禁止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和服务的垄断协议。

  如果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违反这一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函告、约谈、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诫,责令限期改正;构成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佘殿福 胡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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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