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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的车库多年后却被开发商起诉返还
2017-04-12 09:3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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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4月12日讯 3位业主分别花钱购买的车库,多年后反被开发商以非法占有为名,起诉返还。日前,围绕这三起同一原告的占有物返还纠纷,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三涉案业主均为善意取得车库所有权,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明明是自己买的车库,可开发商硬说我非法占有,让我返还,这下有了判决,就放心了。”拿着判决书,丁卯某小区业主陈先生感慨地说。

  2010年,陈先生从中介处购买了丁卯某小区13幢106室的房屋和13幢40号车库,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房子住了好几年,小区开发商镇江某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却找上他的家门,要求他返还车库,理由是陈先生无权占有。陈先生认为,自己是合法占有,不同意返还。双方相持不下,2016年12月,该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返还车库。

  与此同时,该房地产公司还将与陈先生同一小区的两名业主诉至法院,其中包括7幢103室的魏某和7幢402室的刘某,要求他们分别返还7幢33号和31-1号车库,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法院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该房地产公司自2002年6月经核准后,对外出售该小区住房,仅将房屋出售给涉案第三人(原业主),未将车库一同出售。然而,陈先生等涉案业主,都是经中介以市场价从涉案第三人处购买。

  庭审中,涉案第三人均辩称当年在丁卯片区购买商品房赠与车库的现象很普遍,购买房屋时包含了车库,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第三人在出售房屋时,都是作为“车库主人”带领房屋中介和被告业主查勘车库状态,房屋买卖合同明确写明包含车库,并在合同签订后实际向被告业主交付了涉案车库,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原业主)辩称涉案车库是从小区开发商处购买,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第三人作为无处分权人将涉案车库出售给陈先生等业主,陈先生等人支付了相应价款,第三人也将车库交付给业主占有使用多年,业主善意取得了车库的所有权,是合法占有,因此房地产公司无权主张被告业主返还车库。对于房地产公司由此产生的损失,可另案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

  记者昨天了解到,此案目前已过上诉期,该房地产公司并未上诉。

  (鞠恩春 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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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