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截图_20240920153326.jpg
高邮湖边公审“十年禁渔”最大非法捕捞案,以案释法敲响警钟
2024-05-21 18:06: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1
听新闻

中国江苏网5月21日扬州讯 5月20日,一桩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在高邮湖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是自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水域“十年禁渔”实施以来,高邮湖发生的最大一起团伙非法捕捞案件。

高宝邵伯湖是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三湖的简称,拥有五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高宝邵伯湖水域禁渔期自2020年10月10日起,为期十年。每年12月16日零时至次年6月15日24时为高宝邵伯湖封湖禁渔期。封湖禁渔期间是大部分鱼类的繁衍期,实施封湖禁渔有利于湖区水生生物资源自我修复繁殖,从而达到养护、增殖渔业资源的目的。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邢某某、王某宏(已判决)、王某武(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事前通谋形成合意并分工配合,王某宏负责开船,陈某某、王某武负责下网,李某某负责摘鱼,邢某某负责收购。明知高宝邵伯湖处于禁渔期情况下,在高邮湖天然渔业水域,采用驾驶铝合金船使用三重刺网方式非法捕捞,被公安无人机侦查并当场抓获。

经统计,被告人陈某某参与非法捕捞4次,共捕获花鲢、白鲢等渔获物合计2760余公斤,销售得款合计人民币19400余元。被告人邢某某收购非法捕捞的花鲢、白鲢等渔获物合计3850余公斤,价值合计人民币35450余元,后予以转卖,非法获利人民币至少1450元。

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陈某某、邢某某、王某宏、王某武、李某某使用三重刺网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水生生物损害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9100元。被告邢某某、王某宏、王某武、李某某使用三重刺网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水生生物损害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邢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陈某某、邢某某、王某宏、王某武、李某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高宝邵伯湖天然渔业水域部分鱼类生长发育受阻,生物繁殖终止,天然渔业资源减量,对高宝邵伯湖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邢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某、邢某某、王某宏、王某武、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高邮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偿因非法捕捞造成的水生生物损害赔偿金人民币总计53100元。

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员额法官张长云介绍,此次巡回审判,邀请省、市、县人大代表,沿湖群众及部分媒体记者参与旁听,希望通过以案释法来遏制非法捕捞犯罪行为,引导公众共同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邮萱 韩然百)

标签:
责编:郭玲玲 易保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