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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过期腐竹,索赔被拒 如何维权?法院这样判
2022-04-22 09:35:00  来源: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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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市民曹先生逛超市后,发现自己买到的腐竹已过期,私下与超市协商退款赔偿等事宜,但店家拒不回应。曹先生遂将超市告上了法庭。日前,该案经广陵法院审结,依法判决超市退还购物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

超市买到过期2个月的腐竹

去年4月,曹先生逛超市,挑选了一包300克的腐竹和蛋糕等商品,共花费30多元。几天后,曹先生拆开腐竹的包装袋泡发。吃饭时,曹先生感觉腐竹味道不对劲,家人也有同样的感受。“奇怪,明明是我前几天刚买回来的,难不成已经过期了?”曹先生心生疑惑,翻看包装袋,上面写着:商品生产日期2020年2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

“我当时买东西急急忙忙,竟忘看保质期了。”曹先生发现,自己购买这袋腐竹的时候,商品其实已经过期2个月。“超市方面竟然销售过期食品,对消费者太不负责了。”曹先生准备向超市讨个说法。

曹先生找到超市工作人员进行投诉。超市工作人员辩解,当初曹先生购物时没有仔细检查,现在事后才提出来也不好解决。

店内一位负责人说,“出了这样的问题,我们双方都有责任。”曹先生提出退货及赔偿等解决方案,遭到拒绝。

之后,曹先生多次与这家超市协商,但对方没有回应。曹先生为维护自身权益,遂来到广陵区人民法院,将这家超市告上了法庭。

超市被判承担惩罚性赔偿

广陵法院受理了这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并于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曹先生当庭表示,被告超市出售过期食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故将超市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购物款25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赔偿1000元。

法院查明,2021年4月一天中午,原告在被告店内现金购买了一袋300克腐竹以及蛋糕等商品。其中腐竹售价25元,后发现该商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购买时已过保质期,遂与该店交涉,未果。

法院认为,被告出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主张退还货款25元、赔偿1000元,合计1025元可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销售已过标示保质期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明知”情形,应当向主张损失的消费者进行赔偿。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公司给付原告1025元。

商家应建立食品保质期预警机制

近年来,一些商家在营业活动中出现食品保质期审查不严格、过期食品下架不及时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承办法官倡导,希望广大商家从安全角度出发,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责任,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为公众提供安全、放心的购物环境。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除自身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外,还需接受社会的监督,而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就是最直接的监督。“被告超市在销售过程中显然存在工作疏漏、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其应当为自身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承办法官提醒,商家务必加强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可通过建立食品保质期预警机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方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梁田田 记者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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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