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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养犬管理办法施行 遛狗不拴绳最高罚200元
2022-03-02 14:12:00  来源:扬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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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黄静

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提升城市居住品质、保护公民生活安全,扬州市于去年制定出台了《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和《扬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分别于今年1月18日和今年2月1日开始施行。昨天上午,扬州市政府召开规章解读新闻发布会。扬州市司法局、公安局、住建局等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公开解读两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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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如何惩戒?

《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明确了养犬免疫、登记、办证制度,市民养犬该如何办证领牌呢?据悉,目前市公安局已与市农业农村局会商养犬办证领牌相关事宜,先期确定了城区24家宠物医院作为养犬登记、办证、领牌一站式服务点试点,养犬人可携带身份证、免疫证及犬只前往附近的动物医院进行犬只免疫和养犬信息登记。“目前犬牌采购处于政府招标阶段,待招标完成犬牌采购到位后,我们将及时通知养犬人就近领牌。”市公安局副局长刘春林说。

为提高市民文明养犬意识,减少犬只伤人案件的发生,《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突出了违法养犬责任,对养犬人不文明养犬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倒逼文明养成。依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这些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处罚:一是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是对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三是对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的;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在城区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牵引带牵引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规章还明确了职责分工,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需将文明养犬纳入网格化社会治理内容,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明确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犬牌发放;处置犬只扰民、伤人事件;查处涉犬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同时,明确了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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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安全用气要注意什么呢?

《扬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厘清了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明确燃气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细化燃气使用管理要求及突出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

《扬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明确,在全市推行瓶装燃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用户可以享受一个电话送气到家的配送服务和安全保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同时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向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有权阻止非法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运送瓶装燃气,并向燃气主管部门举报,同时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

居民安全用气要注意什么呢?居民应当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以及燃气配件;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使用义务,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设施的安装、更新、维护和入户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减压阀、连接管、燃气燃烧器具等维护和更新,做好日常检查,确保上述设施的使用安全;瓶装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气瓶。“首次购买瓶装燃气的用户应当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作出承诺,提供相关证件、使用地址、联系方式等办理开户手续。”市住建局四级调研员骆俊东指出。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是群众比较关注的问题,《扬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对于这类场所使用瓶装燃气是如何约束的?骆俊东举例说,餐饮场所须遵守规定:餐饮场所使用瓶装燃气时,不得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用气;供气管路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须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燃气气瓶存放液化石油气总重量一般不超过100公斤,超过100公斤时,应当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气瓶间;用餐场所不得放置气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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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