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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走捷径赚钱 手机专卖店老板“兼职”卖信息获利4500多元
2021-11-15 14:00:00  来源:扬州晚报-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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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扬州江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江都人小顾是某手机专卖店的老板,利用售卖手机为顾客调试或充值的机会,私自将顾客手机号等发送至数个微信群,趁机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处罚金5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电信服务业及相关活动。

想走捷径赚钱误入歧途

30多岁的小顾,在江都经营一家手机专卖店。去年上半年,一位同行称,“我们作为手机销售商有这方面的先天优势,在为顾客调试手机的同时就能知道新手机号码,不妨利用这个优势赚些钱。”

小顾禁不住诱惑,详细询问了具体的做法。“操作起来很简单,加入几个微信群就行了。”“你按照第三方的要求来,按对方的指示操作。”经过同行的指点,加上自己的摸索,小顾很快掌握了方法。

2020年5月,顾客进店购买手机,小顾心中窃喜,“卖一部手机能赚钱,贩卖手机号等信息还能再赚一笔。”就这样,小顾利用为顾客调试手机、入网等服务之机,趁着顾客和家人聊天的时间,将顾客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等信息,记录在自己的手机上。

短短几分钟,小顾就将这个新入网的手机号转发到数个微信群,一转手卖给了第三方。而第三方获得手机号后,主要用于在一些网购平台的新会员注册,借机可获得一些返利。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

第一次尝到甜头后,小顾更加肆无忌惮。他加入了数个微信群,将1000多个手机号贩卖给他人,每个手机号的出售价格在4元左右。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江都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时发现蛛丝马迹。警方检测了相关手机号和账户后发现异常,遂循线追踪,证据线索均指向了小顾。“你涉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已触犯了法律红线。”当民警找到这家手机专卖店时,店主小顾彻底傻了眼。

11月11日,江都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顾某利用为客户提供手机调试、入网、充值等服务的便利,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通过自己的微信,将客户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验证码等信息,发送到相关微信群里,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累计“赚”了4500多元。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顾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顾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法院综合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后作出判决: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500余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电信服务业务及相关活动。顾某当庭认罪。

市民也要避免信息泄露

《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主审法官,江都法院院长黄志介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今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综合性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的知情权、决定权、限制权、拒绝权、查阅、复制权、可携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法律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边界,对应用程序(App)不可过度搜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等作出针对性规范。

“相关立法不断完善,同时作为公民个人,应养成良好的信息安全防护习惯,不轻易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不仅要提高避免个人信息泄露的意识,还可以在信息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或个人撤回同意时,要求信息处理者删除相关信息,以更全面保护好个人信息。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梅勇华 记者 黄静

标签:手机;公民个人信息;江都
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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