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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驶入施工路段酿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2021-03-24 10:27:00  来源: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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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车祸让小李的父亲意外身亡。肇事司机称,这是一条在修道路,施工方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称,这是一条全新的道路,不存在没有完工的情况。这场事故,责任到底应该如何划分?近日,邗江区人民法院对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判决。

一场车祸引发的争议

起诉又撤诉为哪般?

2019年的一天,小李的父亲在路上步行,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小李的父亲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小李的父亲于当日死亡。相关路段没有监控视频,无法证明事发时道路状态,公安机关出具了相关的交通事故证明。

一场意外让小李痛失亲人,肇事司机赵某承担责任,但赵某提出了一个问题,“事发路段是还没有完工的施工路段,因各种指示标识不全,才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小李一纸诉状将赵某和施工单位一起告上了法庭。但是该路段施工单位却提出,这是一条已经完工的全新道路,路面平坦,并不存在赵某说的“正在施工”的问题。

施工单位认为,在这样平坦的道路上,如果赵某谨慎驾驶就不会发生事故,该事故的发生与道路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其施工行为与事故也无关系。通过进一步沟通,施工单位愿意承担数万元的费用,并与小李签订相关协议,双方约定小李不再就该事故对施工单位主张权益。

于是,协议签订当天,小李撤回了对该施工单位的起诉。

4米宽缺口未完全封闭

是否施工结束成焦点

不过,同样坐上被告席的赵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了异议。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事故发生是因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封闭施工道路,导致赵某驾驶机动车驶入施工道路与小李的父亲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多因一果的事故,施工单位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当时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中,明确载明:“事故地点是施工路段,沥青路面,事故地点路面平直,夜间无路灯照明,为全封闭施工。”

如此看来,事故发生路段是施工路段无疑,那么,既然是全封闭施工,赵某的车辆以及小李父亲又是如何进入的呢?原来,在该施工路段的某个岔口“一侧留有约4米宽的缺口未完全封闭”,同时,“该施工路段,系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占用道路施工。”显然,赵某当时就是通过这个4米宽的缺口驶入正在施工的路段,继而与从该缺口进入其中的小李父亲发生碰撞。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法院依法追加上述路段施工单位为被告,与此同时,小李也要求撤销其此前与该施工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当时签订协议是基于施工单位说该道路是全新道路所以签订的,既然该情况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庭审中,施工单位辩称,施工路段在入口处设置了围挡,且有醒目标牌提示,而留下的这4米宽的缺口是为方便工程车辆进入。“作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驶到围挡前,发现该路段是施工路段有围挡,就表示该路不可通行,本就不应驶入该路段,这是驾驶员凭常识可以作出的判断,本案被告赵某却强行驶入,在施工路段超速行驶,所以其在本起事故中责任是显而易见的。”同时表示,小李已经与施工单位达成协议,已经确定不得就本起事故另行向被告主张权益,所以被告单位在本起事故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与小李达成的协议也不应被撤销。

之前协议是否有效?

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日前,邗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和施工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应当撤销。因为该施工单位作为道路的施工方,在施工路段留有4米宽的缺口未完全封闭,造成社会车辆、行人从此处出入通行,其疏于看护和管理的过错,是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小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认为上述施工单位不承担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撤回对施工单位的起诉。小李是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存在重大误解,原告基于重大误解请求撤销该协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撤销小李与施工单位于2020年6月签订的相关协议书。

那么,既然施工单位也需要担责,这起事故的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呢?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步行的小李父亲发生碰撞,致其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小李也有权就其父亲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主张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施工单位作为道路的施工方在施工路段留有4米宽的缺口未完全封闭,造成社会车辆、行人从此处出入通行,其疏于看护和管理的过错,是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死者小李父亲步行进入尚未竣工交付、未安装照明设备的路段,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义务,也是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其本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考虑,法院酌定被告赵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于事故发生在车辆保险期限内,该部分由赵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替代赔偿,被告施工单位承担15%的赔偿责任,死者小李父亲承担5%的责任。

【特别提醒】

一定要牢记安全原则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在本案中,过错方各自都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小李的父亲更是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在此也提醒所有工程单位,在施工时,一定要牢记安全原则,“既要在施工时保障自己的安全,同时也要做好一切安全措施保障他人的安全。”同时,赵某驾驶车辆以及小李的父亲步行进入未施工完成路段,更是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希望本案能够给大家提个醒,不要抄近道或者为了图方便,进入施工区域,生命至上,大家都要注意。”(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李五 记者 林倩雯

标签:施工路段;施工单位;赵某;父亲;施工
责编:张慰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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