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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赠予他人50余万元 法院判决:全部还回来!
2021-03-11 10:27:00  来源: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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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男子刘某在婚姻存续期内,隐瞒已婚身份亲近他人,和女子小容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之后,小容知道了刘某的已婚身份,二人仍保持不正当关系。在二人交往期间,刘某累计向小容转账50余万元。刘某的妻子小美怒将刘某、小容二人告上法庭。近日,扬州市两级法院审结该起纠纷。

瞒着妻子赠予他人巨额财物

2010年,刘某和小美登记结婚,婚后美满幸福,但是这一切在2017年变了。

原来,从2017年起,刘某结识了女子小容,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刘某向小容坦白了已婚身份,但是二人仍关系密切。

之后,刘某多次累计向小容转账数十万元,而且二人还在宝应某地合伙开了一家服装店,二人既是恋人,也是合作伙伴。

得知真相的小美怒不可遏,当即向法庭递交了离婚诉讼申请。之后,小美不愿就此罢休,撤回了离婚申请,转而将刘某和小容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庭审过程中,刘某和小容一起坐上被告席。小美请求法院,判决刘某赠予小容钱款80余万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小容将这80余万元返还给原告小美。

由于刘某和小容二人共同经营服装店,小容辩称其和刘某之间的资金往来为正常商业行为,互相转入转出的金额基本持平。这一点,也得到了刘某的认可。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对二人之间的资金交往进行十分细致地核查,最终确认在收入支出相互抵销后,刘某实际向小容转账金额为50余万元。宝应法院一审认为,刘某在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容交往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小容明知刘某有配偶,仍与其发生婚外情并长期保持情人关系。两人均违反了婚姻中应当对各自配偶所遵守的忠诚义务,也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刘某在与小容交往期间,瞒着妻子多次、持续将较大金额的钱款赠予小容。

本案中,虽刘某与小容之间的赠予行为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有损社会公共道德,违背了社会善良风俗。且刘某未经原告同意,超出合法、正当的日常生活所需,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擅自赠予被告小容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小美的合法权益,其赠予行为应当视为无效。遂判决被告刘某赠予被告小容50余万元的行为无效,被告小容返还原告小美5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容不服,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小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何要全额返还?

本案中,小容曾向法官表示,既然刘某向其赠予的是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为何要全额还给小美,是不是只用还给她一半?对此,承办法官表示,小容行为本身已破坏别人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刘某的行为也是违法的,任何人不能因违法而获利,小容应将此钱款全额返还给小美。

“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应构建和谐家庭,互相忠实,共同维护社会良好风俗。

法条链接

这些情况的赠予钱财如何处理?

此前,江苏高院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热点与难点问题进行了梳理。

该《指南》中表明: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不予支持。但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怀孕中止妊娠主张男方分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可以支持。

有配偶者赠予或者约定赠予第三者财物,赠予后反悔主张返还或者第三者主张履行赠予的,不予支持。但配偶一方以赠予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可以支持。

配偶一方主张赠予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赠予财物的,应当认定赠予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予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赠予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的赠予财物应为赠予当时的标的物,如果赠予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当返还实物。如果实物因灭失、转让等原因导致无法返还的,可以参照实物灭失、转让时的市场价格或者转让对价折价补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黄廷旺 记者 林倩雯

标签:返还;法院;财物;判决;法官
责编:张慰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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