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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建立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制度 受助对象有这些行为将认定失信
2020-10-12 14:18:00  来源: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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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政局与市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建立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制度并对失信对象实施信用监管的通知》,为社会救助领域引进了诚信体系。据了解,自2020年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将建立社会救助信用监管制度,将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凡申请或者已获得民政社会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及相关人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员等都属于信用承诺对象。”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薛卫宏告诉记者,在公民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时,需填写《社会救助个人诚信承诺书》,并在信用扬州网站上予以公示。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发现个人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故意虚报家庭支出等11类行为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个人失信行为。”薛卫宏介绍,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2个等级。

“失信行为将付出被惩戒的代价。”薛卫宏告诉记者,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对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教育引导、政策宣传等手段督促失信对象纠正其失信行为;而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不过,通知也特别制定了信用修复制度,体现了社会救助人性化的一面。”

新闻链接

个人失信的11种行为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2)故意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残、因学和必要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

(3)故意隐瞒家庭各类可支配收入的,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的;

(4)故意隐瞒法定赡(抚、扶)养人基本信息的;

(5)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经商经营状况、工商行政登记、税务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债权债务、房产交易等信息的;

(6)故意隐瞒、转移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资产信息的;

(7)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就业情况、婚姻状况等信息的;

(8)通过隐瞒虚报等手段已纳入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对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拒不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的;

(9)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10)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经查证举报不实的;

(11)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通讯员 民小爱 记者 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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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邵佳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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