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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些醉驾案例,如果还有人再犯 就真的令人无语了
2020-04-27 09:55:00  来源: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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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白酒当成矿泉水喝了! 绘图 沈江江

昨天下午,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相关情况,同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以示警醒。

数据显示,从2017年以来,截至2020年3月31日,扬州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3053件3058人,除1件2人为超载型危险驾驶,其余均为醉驾型危险驾驶。仅2019年就受理案件1160件1161人,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犯罪主体以青年男性、个体和无业人员为主,以2019年受理案件为例,男性1004人,占98.82%,女性12人,占1.81%。

2017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受理危险驾驶案件3053件3058人,醉驾占绝大多数——

典型案例一

开车到半路昏睡过去

称口渴了顺手拿酒当水喝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30日晚8时,盛某驾车行驶至扬子江中路智谷门前路段时,停车并昏睡过去。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现场将其查获。经检测,盛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8.6mg/100ml。

案发后,盛某辩称,事发当晚参加饭局时,虽然倒了白酒,但并没有喝,晚餐结束后开车到了智谷门前路段,停车后到后备箱翻找矿泉水,瞥见之前存放的白酒,因心情不佳,于是坐在路边喝了起来,共喝了八九两。等到准备回车上休息时,在车门前便昏睡过去。

2018年4月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盛某移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讯问中,盛某一改此前的说辞,又称自己当天晚餐时喝了白酒和矿泉水的混合物,但酒精含量较少。饭后开车回单位,半路停车,再次喝酒后,昏睡过去。

承认两次喝酒,但否认第二次喝酒后驾车,那么,第一次喝酒后驾车时体内酒精含量多少?

经询问证人、现场勘测、调取监控视频,检察机关补充查明,盛某当晚吃饭时喝了至少六两左右的白酒,晚餐结束后驾车自行离开。司法鉴定专家出具咨询意见证实,一名体重80公斤左右的男子,喝了四十度的白酒六两之后,体内酒精含量应该是214mg/100ml。据此,检察机关认为,盛某的行为属于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11月13日,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盛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一审判决后,盛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2011年2月,“醉驾入刑”,只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就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但个别驾驶员法治意识依然淡薄,不惜以身试法。

典型案例二

酒驾到案后拒不认罪悔罪

谎话连篇被判处实刑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0日晚9时30分左右,许某某酒后驾车,在江都区仙城中学东侧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尤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尤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鉴定,许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4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8年5月,公安机关将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移送江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许某某向检察机关辩解称,事故发生时并非自己开车,而是代驾人员开的车,其本人没有醉酒驾驶行为。经核实现场出警人员证言,查清在案发现场许某某第一时间承认了醉驾,且当时并未提出系代驾驾驶。经江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江都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许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典型意义】

许某某虽发生交通事故,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本可获判缓刑。然而,其到案后拒不认罪悔罪,谎称车辆系代驾驾驶,最终被判处了实刑。

典型案例三

借车给“醉猫”不料发生事故

出借人一样要受罚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2日下午3时左右,卜某某与禹某某饮酒后,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卜某某提出驾驶禹某某的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虽明知卜某某大量饮用白酒,禹某某仍同意出借该车辆。之后卜某某驾车与他人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受损。经检测,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6mg/100mL,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3.6mg/100mL。案发后,卜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祝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1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禹某某明知卜某某饮酒而提供车辆,放任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卜某某被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禹某某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

明知他人饮酒并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因为如果没有机动车,醉酒人员当然无车可驾,也就不构成犯罪。提供车辆的人员虽然不直接驾驶车辆,但其作用无异于一般共同犯罪中提供犯罪工具的共犯。

典型案例四

酒后帮妻子倒车发生碰撞,怎么办?

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4日晚9时许,周某某和妻子与朋友聚餐并饮酒,后由其妻驾车返回。由于其妻无法准确将车驶入车位,周某某便“自告奋勇”,替妻子倒车入位。不料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案发后,周某某与被撞车主达成赔偿谅解。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135mg/100ml。

由于该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被告人有事前违法认知,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019年11月4日,宝应县检察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酒后短距离行驶、挪动车位过程中也可能发生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事故,从而涉嫌危险驾驶罪,广大驾驶员不能心存侥幸,要牢记法律底线。

通讯员 扬检宣 记者 林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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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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