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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3月用10年,扬州广陵法院强制腾让一“钉子户”
2019-02-21 09:41: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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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2月21日扬州讯(广法轩 李源 刘日佳)2月20日上午,随着推土机进场,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起“钉子案”在一片轰鸣声中拉开序幕,近6个小时后,在扬州市中院、邗江法院以及广陵公安分局的协助下,广陵法院执行局成功对这片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土地进行强制腾让,并当场将土地交付申请执行人。

  “这一块属于拆迁范围,按规定拆迁补偿费用是20多万,但花XX向市政公司提出七八十万的赔偿款,他本来还差市政公司十几万的租金呢……”记者在现场看到,在扬州江阳大桥下十数亩空地上,只有被告花某某的棚窝屹立不动,成了“钉子户”。据了解,2008年9月22日,被告花某某以江苏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市政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承租原告位于运河北路68号院内东部场地,协议约定租期为2008年9月20日到2008年12月19日,三个月租赁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租赁合同,被告花某某一直实际使用该场地至今。

  原告代理律师告诉记者,租赁期间,被告花某某陆续搭建临时建筑若干,“租给他几百平方的院子,现在棚屋面积将近1000多”。2017年11月7日,原告发函给被告花某某,要求其拆除临时建筑恢复原状、搬离场地、支付场地占用费,但被告花某某拒绝搬离上述租赁场地。于是,在2018年3月1日,原告市政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执行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是均没有达到停止诉讼的法律效果。”该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为早日解决该案,2019年2月12日,法院执行干警上门张贴执行公告,督促被执行人于2019年2月19日前搬离涉案场地,如到期后不主动搬离,法院将予以强制腾让。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主动搬离上述场地。

  上午9点,120名执行干警来到涉案场地开展强制执行。在强制腾让过程中,广陵法院组织对土地上搭建的800㎡建筑物进行拆除,对搬离的物品进行一一登记,并全程录音录像。最终,今天下午15点左右,所有建筑物成功拆除,并顺利将15亩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执管。

  涉案场地位于扬州市运河北路68号,属于市重点工程万福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范围。据了解,于2018年初开始实施的工程项目受此案影响导致推进困难,相关水利设施及绿化工程无法兴建。“法院先后发传票、张贴公告,被执行人都没有执行。”扬州广陵法院执行局局长曾光明对记者说:“我们今天强制腾让既是依法履行我们法定的职责,维护法律的权威,彰显司法的公信力,也是为提升、打造美丽扬州、幸福扬州,还老百姓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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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洁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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