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网讯 “我本来有10天年假,现在企业却不肯给我放假。”近日,市民小龚向本报维权热线反映,他从市区一家企业辞职,现在因为年休假的事情与公司产生争执。最终,经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协调后,小龚拿到了5000元的年假待遇补偿。
员工投诉辞职了,公司不发年休假补偿
小龚在维权热线中讲述了他的遭遇。“在公司工作了4多年,如今辞职了,却克扣我的年休假补偿。”
据了解,小龚于2011年进入企业工作,是一名老员工。2015年起,小龚和企业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小龚如今每年的年休假为5天。
小龚说,他跟公司讨要年休假待遇时,公司以各种借口拒绝。“单位准备在12月份安排,如今辞职属于自我放弃休年假”“员工没有打申请,已经过时”“组织了旅游,已经抵扣掉了”……每交涉一次,公司都有各种理由。
公司回应组织集体旅游,抵扣年休假
接到小龚的投诉之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与企业进行了联系。该企业负责人曹先生认为,今年暑期,单位分批次组织员工外出旅游7天,平均每个员工花销都在7000元左右,这笔钱足以抵消小龚的年休假费用。
对于公司的说法,小龚并不认可。他说,安排旅游是单位组织的活动,事先并未告知旅游天数予以抵扣年休假天数,公司安排旅游是一种福利活动,不能和法定年休相混淆。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向曹先生宣讲了劳动法规,解释了年休假的国家规定以及拒绝支付的相关后果。在认识到企业存在了违规事实之后,曹先生主动要求调解。最终,小龚拿到了5000元的年假待遇补偿。
劳动部门公司组织旅游不能抵扣年休假
为什么公司组织旅游不能抵扣年休假?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司统一安排组织旅游,并不符合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休假方式的特征:一方面,旅游为公司所统一安排,劳动者是因为服从公司的安排而参加。有些公司还会在旅游过程中安排工作会议,从某个角度上说,这也是一种工作;另一方面,旅游属于公司的集体活动,企业文化的一部分,而非劳动者的个人休假,劳动者对此没有太多自主的选择权。公司给劳动者安排外出旅游、报销旅游费用等,只是在高于法定标准之外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是公司为了激励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者待遇的一种方式,但从带薪年休假制度本身来看,旅游时间毕竟不是劳动者可自由支配休息的时间,因此不能与年休假相抵扣。
一些公司有生产淡季和旺季之分,往往将劳动者的年休假统一安排在生产淡季或者法定春节假日前后。如果公司想用安排外出旅游等相应的福利待遇来折抵年假的天数,应该把此通过公司规章制度程序变成具体的规定,同时提前向劳动者告知公示,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得到劳动者的确认同意后才能予以抵扣。如果未赋予劳动者在享受单位福利待遇或享受法定年休假待遇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利,而是直接将这种旅游施加给劳动者,抵扣掉了劳动者应有的法定年休,就是剥夺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与带薪年休假的立法初衷不符,用人单位依然需要支付带薪年休假待遇。
【新闻延伸】
如何休年休假有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该规定允许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生产需要和工作安排,避免因劳动者临时申请休带薪年假影响企业的生产进度和工作效益所作出的规定,因为安排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即使劳动者主动要求年休休息也是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的。但用人单位的“统筹安排”指的仅仅是对劳动者休带薪年假具体时间的安排,而不包含对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形式的安排,劳动者具有自主安排休假时间与方式的权利。通讯员林生俊记者金山田文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