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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报销 涉及直肠癌淋巴瘤等多个癌种
2018-11-26 09:29:00  来源:扬州晚报-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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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网讯(记者金山)10月1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细胞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个癌种。记者昨天获悉,我省从11月20日起将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这17种抗癌药也正式纳入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

  这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报销目录,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本次纳入药品目录的17种抗癌药,包括12个实体肿瘤药和5个血液肿瘤药,均为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治疗药品,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个癌种。这也意味着,我市参保人员在购买这些药物时也可以刷卡报销,重特大疾病患者负担将减轻。

  17种药品与平均零售价相比,平均降幅达56.7%,大部分进口药品谈判后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家或地区市场价格,平均低36%。以职工医保人员购买治疗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的药物“伊布替尼”为例:原价584元/粒,国家谈判价降为189元/粒,降价幅度67.6%,在此基础上医保基金支付65%,若常年服用,个人负担将由21.3万/年降至2.4万/年,个人负担整体降幅达88.7%。

  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参保人员使用17种抗癌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其中参保人员门诊使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医保基金按“针对性药物治疗”待遇支付(原居民医保2019年1月1日前按“门诊大病”待遇支付);农民工大病保险,医保基金按“门诊大病”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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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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