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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扬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以二十万为界分情况处理
2018-08-29 13:15:00  来源:扬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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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网讯 (通讯员 尹玉婷 扬州发布记者 陈晨 丁蕾)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理清市、区(功能区)两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权责统一”原则,经市房管局和各区(功能区)物业主管部门多次协商,近日,我市《物业管理职能下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印发,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了解到,一旦《方案》实施后,各区(功能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下放后的职能时,必须按照“统一政策、统一口径、统一程序、统一表格”的要求,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切切实实为老百姓服务。

  记者从《方案》中获悉,本次物业管理职能下放主要涉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协议选聘物业企业、维修资金使用审核、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服务用房审核和后续管理七大方面。

  其中对于老百姓比较关注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按照“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招投标平台,统一评标标准,统一专家库”的原则,由各区(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事务。与此同时,对于涉及千万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则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策监督的原则,以二十万为界分情况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凡业主单个项目使用维修资金金额在二十万(含)以下的,由各区(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勘、调查核实情况,查询资金存量后进行审批;凡单个项目使用维修资金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会同各区局共同审核。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方案》实施后,凡涉及物业服务方面的投诉答复(包括寄语市长、12345热线等)和矛盾调处,均由各区(功能区)房管(规划建设)局负责,并确保各项职能要“放得下,接得住”,努力做到以下几点要求:一是理清办事路径;二是增设办事窗口;三是增加工作人员;四是实行工作承诺制,充分发挥职能下放作用,高效解决老百姓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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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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