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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拟立法保护“非遗” 设立专项资金分级分类保护
2018-05-31 10:31: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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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5月31日讯 为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市人大将出台《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昨天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

  扬州“非遗”资源项目2000多个

  省级以上总量全省位列第二

  扬州非遗资源丰厚、门类齐全、内涵丰富,区域特性鲜明,经普查登记的资源项目有2000多个,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3项、国家级名录项目19项、省级名录项目61项、市级名录项目202项,各市、区县级名录项目311项,有不少项目在全国乃至世界具有特殊地位,若以资源总量、省级以上名录项目计,仅次于苏州,在全省位列第二。

  “这些活态的人文传统与古运河、瘦西湖、大明寺、东关街等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构成了扬州的传统文化生态。”市文广新局局长季培均认为,通过立法保护非遗,进一步提升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服务于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国家战略,对于彰显扬州历史文化地位、传衍扬州人文精神、促进扬州经济社会发展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据了解,我市非遗保护工作卓有成效,但仍有短板,重点是名录体系不健全,尚有县(市、区)连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都没建立,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未认定。另外,保护政策不完备,我市市级传承人平均年龄已达57岁,国家级传承人平均年龄已达71岁,目前尚缺乏有效政策措施激励和支持传承主体培养后继人才。

  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

  扬州将立法对非遗分级分类保护

  市人大2017年将《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昨天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非遗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奖励、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非遗的保护和传承。

  各级政府建立常态化非遗调查制度,全面了解非遗的存续状况,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同时还须将具有保护价值、尚不具备入选条件但有待发掘整理的项目建立备选目录;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建立濒危项目名录;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建立记忆名录,运用不同方式加以保护,形成更加科学、合理、完整的名录项目保护体系。

  条例(草案)提出分级保护,明确通过设立专题展示场所,并为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或传习所等,实行重点保护;对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古琴艺术(广陵琴派)”“中国雕版印刷技艺(扬州雕版印刷技艺)”“中国剪纸(扬州剪纸)”等项目,严格按照我国加入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有关“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的措施和要求实行特殊保护。

  同时,条例(草案)提出分类保护。对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濒危名录、记忆名录的非遗,针对各种类型实行不同的保护措施,如: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采取特殊措施实行抢救性保护;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的项目,采取记录手段实行记忆性保护;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产品优势和市场潜力的项目,通过改良、创新工艺及产品或服务和培育开发市场的方式实行生产性保护;对其组成部分包含原材料、实物或场所以及其他关联事项的项目,采取协调合力方式实行集成性整体保护;等等。

  条例彰显“扬州元素”“扬州规矩”

  设传统技艺项目集聚区等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沈宏跃在关于《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中,提出了五个方面具有争议性的问题。

  “如何处理地方特色与法的普适性关系的问题”, 沈宏跃认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国际条约、国家法,又有省级地方立法的情况下,“扬州元素”“扬州规矩”在本条例如何能够充分体现显得特别重要,建议提炼出更具普适性规定,如规定“通过设立传统技艺项目集聚区、琴筝文化产业园、戏曲园等方式实行集成性保护。”

  “如何处理依法定规与授权定规关系的问题”“如何强化大运河扬州段沿线非遗保护制度设计的问题”“如何强化非遗理论研究在非遗保护中作用的问题”“如何处理法律责任规定原则与不重复上位法关系的问题”,沈宏跃认为,条例(草案)规定“设立大运河扬州段沿线非遗生态保护区”,这是我市对大运河沿线,包括漆器厂、玉器厂等进行非遗保护的创设性规定,也是我市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创新实践。

  记者 锦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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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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