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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新版《老年人优待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2018-04-10 17:4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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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4月10日扬州讯(江洪斌 漳龙 章咪 李源)今天下午,记者从扬州市民政局获悉,刚刚出炉的《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稿)将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介绍,现修订稿共23条,从政务服务、卫生保健、交通出行、文体休闲、为老服务、维权服务等六个方面对老年人社会优待作了明确规定,与2003年《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相比,修订稿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4个条款。并完善和修订了部分条款,使之适应新形势下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需要。为何要修订《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的内容具体有哪些变化?《办法》将给老年人带来哪些优待福利?记者采访了市老龄办相关负责人。

  扬州市老龄办主任江洪斌告诉扬州发布记者,《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自2003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老龄事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扬州市老龄化步伐加快,老年人优待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2003年底,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14.5%,2017年底,老龄化水平提高到25.4%。二是老龄事业迅速发展。近年来扬州市老龄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在老年人优待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需要上升为法律制度。三是原《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已不适应形势要求。《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颁布实施已近15年,已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需要。为此,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扬州市实际,重新修订《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十分必要。

  记者了解到, 相比较于2003年《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现修订稿增加了4条。据老龄办工作人员介绍,增加的条款主要基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个方面是,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已实行老年人社会保障的相关内容充实到修订稿中。他举例说,比如第十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政府尊老金和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第十三条符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困难老人,都是为了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另一方面则是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法律的针对性。该负责人表示,养老服务设施用水、用气、用热优惠问题,是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的生活实际问题,修订稿依据《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经过多方研究论证,增加第十八条:养老服务设施用水、用气、用电、用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其次,修订稿还完善充实了现行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医疗服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的内容。此外,为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修订稿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老年人享受优待作了突破,其中第六条、第七条明确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老年人在参观游览、乘公交车实行同等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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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静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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