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月25日讯 记者昨从城建部门了解到,《扬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修订稿)》(下称“管理办法”)正在网上公示。“管理办法”明确,新建道路具备条件要建管廊、城市道路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图纸会审时须邀请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参加等。
新建道路
应同步进行公共管廊建设
“管理办法”明确,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规划、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方案,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交安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设施,应依照“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相应的年度建设计划和方案,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建设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进行施工。同一条道路的各类井盖框在设计时尽可能采取相同规格和材质,所有井盖框质量应当满足安全和道路使用功能的要求。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管线类型的技术规范同步进行公共管廊建设;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具备条件的也应当根据管线类型的技术规范同步进行公共管廊建设。不具备建设公共管廊的新建、改建道路,规划、设计部门可先行规划设计交叉口过街管线涵或过街管廊,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建设部门的同志介绍,这一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管廊建设的相关要求新增加的重要内容。
提前介入
市政管理机构会审施工图纸
“过去城市道路的建设和建成后的管养多是分离的,造成管养单位在后期管养过程中对道路组成情况不熟悉,新的管理办法要求管养单位提前介入道路建设。”建设部门的同志介绍,“管理办法”明确:城市道路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图纸会审时须邀请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参加,对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未按要求设置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桥梁未设置排水、监控、照明、有效交通标志(限载标志、限高标志、通航标志)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维修。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权限向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移交。移交接收前,建设单位负责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签订协议
施工损坏城市道路要赔偿
“管理办法”要求,城市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导向牌,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各产权单位对各自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检查井、箱盖等附属设施负责,并保证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残缺、破损、丢失或与路面高差超出规范要求,影响交通和安全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及时予以修复。
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签订“城市道路保护和赔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的要求进行施工。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根据施工作业行为的类别和桥梁(隧道)的等级、分类、结构确定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城市桥梁周围30-80米范围内水域和陆域为桥梁安全保护区。城市桥梁经检测评估,结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的要求,及时变更承载能力标志和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明令禁止
城市道路上不得从事这7类行为
“管理办法”明确,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从事7类行为:
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刺激性气味、易于飞扬的物品、废弃物或其他物品;
偷盗、挪动、毁损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窨井盖、边井盖、路牙沿、地下管线的地面标志物等设施;
直接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打砸硬物,排放污水或者其他污染腐蚀物;
在路面埋设地锚,进行焊接、切割、破碎金属和抛卸重物、焚烧物品等;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向城市管网排放工业废水、污染腐蚀物。
此外,未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封闭、拆除、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在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者开辟进出通道;设置广告设施;在桥梁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牵拉、吊装、打桩、顶进、挖砂、取土、爆破等作业或修建影响桥梁设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设施上设置广告牌、装潢装饰、增加静载及其他挂浮物;向城市管网排放未经处理的井点降水、污水。
通讯员 周莉艳
记 者 姜传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