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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立医疗机构调价 须提前公示
2018-01-14 09:1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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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月14日讯 《扬州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正式出台,记者昨从市物价部门获悉,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但要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时,应提前一周予以公示。

  如何确保价格透明

  实行价格公示,调价时应提前一周予以公示

  “《规则》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市物价部门收费管理处副主任科员王庭庆介绍,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采用公示牌、价目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价格以及举报电话等,并严格执行公示的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时,应提前一周予以公示。此外,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实行住院清单制度,免费向患者提供住院每日费用清单和住院总费用清单。

  损害患者权益怎么办

  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将受到物价部门严厉查处

  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杜绝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不合理用药、不合理使用耗材、大处方等损害患者利益的不良诊疗行为,“一旦发现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实行收费公示,或在标价、公示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相互串通涨价,操纵医疗服务价格;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等违规行为,将受到物价部门的严厉查处。”王庭庆说。

  如何控制大幅涨价

  不与同等级公立医院同价将不被纳入医保基金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那么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会不会出现大幅上涨呢?

  “我市人社部门有规定,如果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不与同等级的公立医院同价,就不被纳入医保基金,将会失去大批患者。”王庭庆介绍,这从制度上保证了非公立医疗机构不敢乱涨价。

  可否私设收费项目

  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允许私设收费项目

  “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分为两类,一类为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东方医院、友好医院等;另一类是非公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如施尔美美容医院等。”王庭庆说,“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允许医院自主定价,但具体的收费项目还是要按照《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设立,不允许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比如,有些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提供空调、微波炉,但不可额外收取电费,因为住院费用里已经包含了。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不仅可以自主定价,还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 记者 聂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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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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