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2月1日讯 《扬州市公园条例》今起实施。这是扬州民生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也是国内较早的关于城市公共空间的立法,它的颁布实施,必将对我市继续推进公园城市建设、提升公园管理水平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必将对我市城市发展和民生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从促进建设、加强管理、规范行为、提升服务四个方面出发,着重规范政府在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公园管护单位的行为以及公园使用人(以游人为主)的行为,努力促进我市公园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让市民从中有更多的“获得感”。
公园体系不得擅自变更
公园数量面积不得减少
保障公园事业发展,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做的工作。如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证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参加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公园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条例明确,市公园体系发展和保护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公园数量和面积不得减少,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园体系发展和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可禁止携带犬类等进园
拒不改正罚50元-200元
在公园事业发展、公园管护中,各个部门应该做什么,条例都有明确。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市公园体系发展和保护专项规划。
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这些管理职责——参与编制市公园体系发展和保护专项规划;组织起草市公园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公园管护和服务规范、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公园管护质量;组织培训公园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公园资源调查,负责公园名录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工作;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社区公园照明和亮化设施的建设、维护,纳入市政路灯系统统一管理。
公园名称依照地名管理规定确定。
公园管护单位发现水体污染、水位异常,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水利部门报告,并配合采取措施治理。
公园管护单位可禁止携带犬类等动物进入公园,残疾人需要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的除外;携带犬类进入犬类禁入的公园,劝阻无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入公园,劝阻无效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对车辆驾驶员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这条规定中,处罚由城管部门负责。
公园内禁止这11项行为
不得在树木上乱涂乱刻
公园是展示市民活力的窗口和城市文明的标志,条例对市民应该做什么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比如,对于犬类,条例规定,禁止携带犬类等动物进入的公园,应在公园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标志;未禁止的,动物携带者应当遵守公园管理规定,自行管理好动物,备好处置袋并及时清除动物的排泄物。
对于车辆,条例明确禁止车辆进入公园,但这些车辆除外——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执行公务的执法车辆和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经公园管护单位准许进入的施工、养护、配送等车辆。
对于噪音,条例规定,公园内的活动应当遵守噪音管理的有关规定。
条例还规定公园内禁止11项行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随地吐痰、便溺;在建(构)筑物、标志标牌、树木上涂写、刻画;在非指定区域游泳、滑冰、垂钓、烧烤、宿营;恐吓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伤害、捕杀动物;擅自砍伐、移植公园内树木;损毁、采挖花草,损坏各类设施、设备;营火和在禁火区使用明火;算命、占卜等活动;散发商业性广告宣传品、流动兜售物品;其他影响园容、景观和环境卫生,或者妨碍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记者 向家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