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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侦探”定位老赖反被骗 外地4人团伙在扬领刑
2017-11-06 09:21: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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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1月6日讯 “老赖”借钱不还,一跑了之。债主儿子小常(化名)为帮父分忧,请“侦探”定位“老赖”。孰料,“老赖”没定位到,反被“侦探”骗走6300元。案发后,“侦探”及其同伙等4人被抓。最近,邗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这4人同堂领刑。

  小伙定位“老赖”不成

  反被骗走6300元

  小常家住扬州某小区。多年前,父亲老林(化名)曾借给朋友一笔钱,但是,这个朋友赖账不还,最后索性“人间蒸发”。为此,老林烦恼不已。

  为帮父亲解忧,小常决定在网上请“侦探”定位这个“老赖”。5月30日上午,小常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了一个名为“调查”的网友,对方在网上宣称可以帮人定位,小常随即通过微信上联系对方。

  在聊天过程中,“调查”称,只要有对方的手机号码,就可以定位到对方的具体位置,每次定位500元,如果需要长期跟踪定位则要花费2000元。

  对此,小常将信将疑。为试探对方的技术,他先把自己的手机号码发给对方,让对方定位。不一会儿,对方发来一个链接,小常点击后,对方很快发来一张截图,上面显示,小常手机号码的所在地在扬州邗江区某小区。

  这下,小常对“调查”定位的本事深信不疑,遂把“老赖”的手机号码发送给对方,并通过支付宝向对方汇款2000元。在小常汇款后,“调查”又向小常推销了一款软件,并宣称,该软件可随时定位他人行踪。小常没有多想,买了下来。

  没想到,小常在该软件上注册账户时,始终无法通过。为此,“调查”先后以需要激活费、换号注册费等名义,向小常要钱。小常多次汇款后,仍不成功。当对方再次让他交3000元保证金时,小常才发觉,自己已向对方支付了6300元,顿感不妙,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

  因赌博输积蓄丢工作

  他从“朋友圈”学骗术

  接到报案后,邗江警方展开侦查,并很快锁定淮安籍男子鲜某、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在侦查过程中,民警发现两人的同伙——江苏昆山籍男子万某及为他们制作网站的技术员——江西宜春籍杨某。

  6月19日,办案民警赶至昆山市,在当地一家游戏室内将万某抓获,此时,他正在玩捕鱼机。次日,民警赶至淮安抓获赵某。后在赵某的帮助下,成功抓获鲜某。6月23日晚上,民警在江西宜春抓获杨某。归案后,万某等4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万某等3人都是30岁,曾是同学,也是朋友。他们之所以从事犯罪活动,都是源于万某的不良爱好。

  据交代,万某原本是昆山一家家具厂的员工,一年多前,他迷上了在捕鱼机上赌博,不仅积蓄输得所剩无几,还因此丢了工作。今年2月,万某没了生活来源,为快速挣钱,他想起了朋友圈的一条帖子——去年五六月份,万某还在家具厂上班时,同事曾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条关于手机定位找人的帖子,在评论中,有网友称靠帮人定位赚了很多钱。

  想到这条“致富捷径”,万某立即在网上搜索关于定位找人的帖子,并亲自测试,结果被骗。被骗后,万某反而兴奋起来,认为这个法子确实能骗到钱。为此,他通过网络搜索联系了做网站的技术员杨某,请对方帮忙制作了一个所谓“定位、调查他人”的商务调查网站,并请杨某帮忙在互联网上宣传、推广。万事齐备后,万某开始坐等被害人“上钩”。

  分享“财路”,联手行骗

  帮忙建网站也被抓

  归案后,万某坦白称,他根本没有帮人定位的本事。既然如此,他是如何定位到小常的所在位置呢?对此,万某交代,他在手机上下载了一个定位软件,但只有向他人发送链接,对方点击后,该软件才能定位,否则,根本没用。而小常正是点击了他所发的链接,所以被定位。正是有了这个伎俩,万某成功骗得了被害人的信任,并趁机向被害人骗钱。

  今年5月,鲜某因饭店关门,没了经济来源,到昆山投奔万某。万某便把这个“致富捷径”分享给了鲜某。鲜某学会骗术后,回到淮安老家准备作案所用的手机时,得知朋友赵某服装生意不好,经济压力大,便决定带他一起“发财”。

  随后,鲜某和赵某在万某的帮助下,请杨某制作了两个宣称可以定位寻人的网站,并进行推广,后两人合伙,诱骗小常上当,并使用万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接收赃款。

  杨某并不认识万某等3人,归案后,杨某交代称,他为了赚钱,才接下了万某这单生意,他本以为万某等人制作网站是用于开展定位找人业务,并不知道是用于诈骗。尽管如此,由于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定位他人行踪,属于违法行为,杨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也触犯了法律。

  “定位骗术”

  骗得9400元

  团伙成员同堂领刑

  最近,邗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万某等4人同堂受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万某等3人利用上述方式,诈骗小常等3人共计9400元;杨某明知万某让其设立网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先后为其制作3个宣称能定位、调查他人的商务调查网站,并为上述网站在互联网上的推广提供帮助。

  法院认为,万某等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赵某有立功情节,万某等人退出赃款,同时考虑到万某等4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等,法院依法判处万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鲜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杨某罚金5000元。

  通讯员 丁婧 明华

  记者 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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