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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电动车相撞一骑手不幸身亡另一逃离现场骑手自首
2017-06-04 09:1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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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的瞬间(监控截图)

  

  汤某骑的电动车

  

  事故现场碎片

  中国江苏网6月4日讯 今年5月26日,在市区曙光路上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两辆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了碰撞,其中一名骑手由于后脑着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而另一名骑手则逃离现场。

  经过连日来侦查,市交警部门成功锁定了嫌疑人汤某,经过对其家属的劝导教育,昨日上午汤某投案自首。目前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群众报警

  路上倒了一个人,还在不停抽搐

  5月26日上午7点多,我市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市区曙光路与韩许河桥交叉口处,有一名男子不知何故倒在地上。报警人描述,伤者当时正在地上抽搐,情况似乎比较严重。

  接到报警后,交警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并安排伤者送医抢救。但不幸的是,伤者在倒地时由于后脑着地,伤情过重不治身亡。

  可是,死者究竟是怎么摔倒的?是突发疾病还是另有隐情?围绕现场,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的民警展开了仔细勘察。“死者是骑电动车的,车辆有明显的碰撞痕迹,并且在现场我们还发现了属于其他车辆上的碎片,经过鉴定,也是一辆电动车。”至此,民警初步判断,这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死者是发生了碰撞后倒地的,并非自己摔倒。

  监控还原

  两辆电动车路口相撞,一骑手跑了

  为了证实初步的猜想,民警又对周边监控进行了调阅,并成功找到了能还原事发经过的片段。据监控画面显示,事发时死者正沿着道路一路逆向骑行,而就在他快要到达路口时,从路对面驶来了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

  驶来的电动车骑手虽然背对监控,但可以看出是一名男子。在事故发生前,双方均属于观察,直到快要撞到一起时,才发现彼此。两人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碰撞还是发生了。死者被甩起后重重摔倒在地。

  事发后,另一辆电动车的骑手曾经停下,并将死者的电动车扶了起来。但随后他并没有留在现场及时报警,而是直接骑车离开了。

  警方追踪

  发现该车出现在杭集,锁定嫌疑人

  有了嫌疑对象后,民警立即围绕监控,对该车辆进行追踪。在一路循线调查后,警方最终发现该车出现在了我市杭集镇的某企业。通过对当地的走访调查,民警成功锁定了嫌疑人的身份:汤某,今年40多岁,连云港灌南县人。

  据介绍,汤某目前在杭集镇一家厂里做小工,但在调查时厂方向警方反映,他已经有好几天没有来上班了。

  紧接着,办案民警通过暂住人口管理系统,查询到了汤某的住处,在上门走访时,汤某并不在家。民警便对其亲属进行了劝导教育,最终迫于压力,昨日上午8点多,汤某来到了事故处理大队,投案自首。

  据汤某初步交代,事发后他扶起死者车辆后,见对方伤重,一时害怕所以逃跑了。目前,该起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警方说法

  原本他的责任不大,这一逃责任大了

  值得注意的是,这起事故中汤某原本并不需要承担太大的责任。

  据事故处理民警介绍,事发时死者是处于逆向行驶的状态,而汤某则是正常行驶,因此发生事故后,汤某最多只需要承担次要责任。但他没有选择报警、抢救伤者,而是一逃了之,这样会给他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

  警方介绍,法律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一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二是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旦逃逸,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刑责,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仍要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仍要驾驶、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等……在实施上述行为后选择逃逸的,将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加重处罚。

  此外,肇事逃逸的经济损失将更大。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责任人主观过错的程度不同,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就不同,逃逸无疑会加重过错。与此同时,因为逃逸而延误最佳抢救时间的,导致伤势加重甚至死亡,要付出的经济赔偿也会比正常情况下更多。

  通讯员 祝隽 记者 刘宁

标签:事故;电动车;汤某;骑手;现场;责任;发生;逃逸;交通;死者
责编:贾晓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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