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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市区保障房门槛再降低 持证明材料向社区申请
2017-05-06 10:4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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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昨天上午,市房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2017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17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对之前的准入收入门槛作了调整,对申请要求和时间节点进行了明确。

  两份细则出台后,符合保障住房申请要求的,可于2017年 6月30日前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两个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为市区,不含江都区。

  公租房篇

  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

  2017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准入线的标准从2016年的2400元,提高到了2600元。申请家庭的人均月收入由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住房主要是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困房、公有住房解危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公有住房拆迁(搬迁)、宅基地等,而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各区(功能区)负责。

  如何确定保障家庭?

  2017年度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实施保障。

  那么如何确定保障家庭?据介绍,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两代以上共同居住的,可按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分户计算。

  房源有哪些?

  此次公租房房源数量为450套,房源地点在联谊南园等保障房小区,套型建筑面积60左右,具体以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提供的房源为准。申请家庭经审核、公示确认后,超过房源套数的按摇号顺序确定轮候家庭。

  公租房租金如何确定?

  据悉,2017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实行租补分离。

  保障家庭向直管公房管理处按建筑面积10元/月交纳房租后,凭《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凭证》享受政府建筑面积5元/月的租赁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通过民政部门(总工会)年度审核连续享受低保(特困)2年以上的低保(特困)户,可凭《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凭证》享受政府建筑面积9.25元/月的租赁补贴。

  申请时间

  2017年度申请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社区受理申请截止时间为6月30日;区民政、住房保障部门8月31日前完成复审,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12月31日前完成审核。

  经适房篇

  1.保障对象

  2017年度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准入线标准从2016年的1700元及以下提高到了1800元及以下。而2017年度的经适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或使用面积13.5)及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及以上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17年度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采取购房货币补贴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保障,2017年计划保障购房货币补贴家庭200户。

  经审核确认后发放货币补贴超过200户的家庭轮候至下一年度,轮候以保障对象购房后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购房货币补贴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准,租赁补贴保障实行应保尽保。

  2.补贴标准

  ■购房货币补贴

  2017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标准为1-2人户家庭最高补贴15万元(保障建筑面积65)、3人户家庭最高补贴17万元(保障建筑面积75)、4人及以上户家庭最高补贴20万元(保障建筑面积90)。

  对于符合购房货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审核并公示确认后,发放《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凭证》,保障家庭取得凭证并在凭证有效期内购买市区建筑面积120以下的成套普通住宅后,方可凭相关手续办理购房货币补贴领取手续。取得《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凭证》的家庭,在凭证有效期内不得申请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2017年购房货币补贴凭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

  ■租赁补贴

  当然,符合经适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也可选择租赁补贴。2017年度租赁补贴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12元/人月(使用面积13.5、16元/人月)的标准发放。计算方法:每户每月补贴额=(18-该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元/人月×保障人数。

  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面积必须扣除,托底保障每户每月216元。通过民政部门(总工会)审核享受低保(特困)的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其中每月低于350元的,按350元托底保障。

  通讯员仇武双邵鑫

  记者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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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笑林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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