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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206部音乐电视作品 仪征一家KTV被判赔5万元
2017-04-22 10:3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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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图江江

  中国江苏网4月22日讯 4月26日是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6年扬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白皮书显示,2016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86件,其中441起已审结,已结案件中,逾八成系涉商标、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类案件。

  案例1

  门头“足春堂”,店内“足韵堂”

  “足春堂”商标于2010年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包括保健、按摩等。陈某是扬州足春堂足浴保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足春堂公司”)的加盟商之一,2011年起,在滁州市先后成立了南谯足春堂足浴会所(2015年12月更名为滁州市南谯足韵堂足浴会所,以下统称“南谯足韵堂”)和开发区足韵堂足浴馆(以下简称“开发区足韵堂”)。在加盟期内,陈某未经足春堂公司的同意,在南谯足韵堂门头使用“足春堂”标志,店堂内悬挂使用“足韵堂”标志,开发区足韵堂的贵宾卡在两店可以通用,将开发区足韵堂称为“总店”、南谯足韵堂称为“二店”。

  足春堂公司得知情况后诉至广陵区法院,请求判令南谯足韵堂和开发区足韵堂停止使用“足韵堂”标志,赔偿损失2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谯足韵堂同时使用“足春堂”商标和“足韵堂”标志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认为两个标志所指向的商业来源具有同一性,开发区足韵堂与南谯足韵堂系同一经营者,影响了“足春堂”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故该行为侵害了“足春堂”商标权。法院判令南谯足韵堂停止同时使用“足春堂”商标和“足韵堂”标志,南谯足韵堂与开发区足韵堂共同赔偿足春堂公司5万元。

  案例2

  网上散布假消息诋毁同行

  扬州“龙卷风”判赔10万

  上海圣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敏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2日,经营范围包括食用农产品的销售等。截至一审起诉前,圣敏公司与370家加盟商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书,许可使用“龙卷风土豆&TwistPotato”商标,其中包括李某。

  2014年2月24日,李某独资成立扬州市龙卷风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龙卷风”),并从案外人处获准使用第8867370号“龙卷风”文字商标。其间,李某和龙卷风公司在QQ群、微信群发布消息,称圣敏公司使用含有“龙卷风土豆”标志构成欺诈,且发布带有侮辱、贬低性、没有依据的语言,并且进行倾向性对比。为此,圣敏公司将扬州龙卷风公司及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龙卷风公司无任何依据散布虚伪事实,诋毁圣敏公司的经营能力和经营状况,贬低圣敏公司的专利、加盟花费及配套设施,鼓动圣敏公司加盟商解约后加盟龙卷风公司,客观上降低了圣敏公司在相关加盟商中的评价,构成商业诋毁。该案中,李某诋毁圣敏公司的行为,并非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与龙卷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判令李某、龙卷风公司停止商业诋毁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圣敏公司10万元。

  案例3

  擅用206部音乐电视作品

  仪征一家KTV被判赔5万元

  2008年至2012年期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分别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等22个著作权人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著作权人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

  仪征某KTV会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包括本案所涉的音集协信托管理的《擦肩而过》等206部音乐电视作品。音集协认为,该KTV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仪征某KTV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仪征某KTV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场所内,向公众放映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音集协的著作财产权,遂依法判令仪征某KTV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涉案206部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案例4

  非法转载上千部电子书

  “判一缓二”并罚金25万

  盛某是名80后,大学本科文化,浙江金华人。2008年,盛某注册www.59to.com的域名,并租用服务器,建立名为“伍九文学网”的小说网站,利用“杰奇小说系统”软件建立小说网页模板,通过专门复制小说的软件,将他人网站的小说复制至其建立的“伍九文学网”,并通过在其网站上经营广告进行营利。

  由于www.59to.com域名被盗,2014年10月,盛某又注册了www.dengbi.com的域名,更换了服务器,建立名为“灯笔小说网”的小说网站,利用建立“伍九文学网”的网页模板和专门采集小说的软件,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网站复制1万多部小说至其“灯笔小说网”,并继续在该网站进行广告营利活动,直至2015年下半年,被广陵警方抓获。

  经查,盛某通过在上述两网站经营广告业务的收入达400余万元。经司法鉴定机构比对,上述两网站所涉电子书中有1439部电子书,与著作权人的样本电子书存在实质性相似。

  法院认为,盛某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盛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盛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案例5

  盗版上千部影视牟利

  3小伙因侵犯著作权获刑

  2008年左右,刘某、邓某和陈某在一个高清影视论坛上相识。2009年,3人共同商量,决定自建一个高清影视的网站并从中营利。此后,刘某注册了一个高清影视下载网,域名为http://chdbits.org,简称“CHD网站”。2009年至2014年期间,刘某、邓某、陈某分工协作,共同运营“CHD”网站,通过提供大量高清影视资源PT种子、供注册会员下载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大量影视作品,并采取接受会员捐赠、出售注册邀请码、刊登广告等方式进行营利活动。

  案发后,广陵警方经远程勘验,从CHD网站的网络备份数据中,共检测出高清影视资源88663部,其中1305部作品经有关权利人确认为未授权CHD网站使用。

  广陵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等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综合考虑3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可能性以及3人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等情节,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5万元;均判处邓某、陈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均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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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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