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4月1日讯 预付卡15天内可无理由退款,经营者泄露消费者信息最高罚50万元,餐馆不提供免费餐具将受罚……备受期待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前天敲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昨天,本报记者就很多扬城消费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采访。
■预付卡消费
预付卡15天内可无理由退款
经营者逃逸 将定性为欺诈
长期以来,预付式消费备受诟病,几乎人人都有被预付卡坑了、套了的经历。据介绍,单用途预付卡也就是市民常说的“充值卡”,在美容美发、零售业、餐饮业很常见。
《条例》对预付卡发放金额、时效和退款条件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将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
定性欺诈行为以后,如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一旦经营者逃逸,又该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据介绍,一旦定性为欺诈行为,经营者要对消费者退一赔三;对于卷款逃逸的经营者,将通过信用管理的方式,设置预付卡逃逸黑名单,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限制逃逸者,解决找不到人的问题。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5000元
鼓励商家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
《条例》同时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
《条例》中提到,经营者应当对其发放的预付卡向消费者提供担保;鼓励经营者在商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付卡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
记者了解到,2014年我市就已推行预付卡押金制度,具体做法是:商家委托银行管理一部分资金,每个月或每个季度进行调整。一旦商家卷款逃跑,这部分钱将优先用来赔付消费者。
【商家看法】
有利于提高商家诚信,打消顾客疑虑
有关《条例》对于经营者条条框框的约束,商家又是如何看待呢?
“此前美容美发店老板卷款逃跑的案例比较多,使得消费者对美容美发行业产生不信任心理。如果大家都能严格按照预付卡规定来,并主动实行备案管理,就相当于给顾客吃了颗‘定心丸’,也会扭转消费者对整个行业的印象,形成良性信任体系。”望月路一家美发店王姓负责人说。
■饭店就餐
使用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
必须同时提供免费餐具
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天价餐”问题,《条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规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同时要求,餐饮业经营者应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对于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等相关信息的;未经显著方式明示收取费用或者未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器具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个人信息
泄露信息最高罚50万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在维护个人信息方面,《条例》也加大了对泄露、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戴上“紧箍咒”。
《条例》规定,商家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同时,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并制订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造成损失或者损失扩大。
对于非法收集、买卖、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条例》也表示,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羌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