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花开,景区引来众多游客。程曦高文贵摄
中国江苏网3月1日讯 减免票价优惠政策应在醒目位置公示,不得在旅游合同之外强制消费……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江苏省旅游价格行为规范(试行)》今起正式实施。据了解,这是江苏首个全方位涵盖旅游市场的价格行为规范。
旅游市场价格行为规范出台
记者从市物价部门了解到,2014年,我省制定出台了《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对景区(主要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的定调价的原则、方法、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间距频率、调价幅度以及价格管理原则和形式等,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为何我省此次会再次出台旅游价格行为规范呢?
“此前的办法主要是针对景区门票价格或者说主要是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价格的管理规定,还不能涵盖对整个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随着旅游市场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是一段时期以来各地‘天价’事件的发生,迫切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旅游市场价格的监管。”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旅游价格区分商品和服务的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属于财政资金建设、国家自然资源、文化公共资源或依托这些资源兴建的公益性景区门票价格(含园中园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等垄断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我市的瘦西湖、个园、何园等景点门票价格就属于政府定价的范畴。
“其他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比如景区内的矿泉水、旅游纪念品等形成了充分的市场竞争,价格就放开了,销售商有自主定价权。”市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解释。
票价优惠政策应在醒目位置公示
记者了解到,新政策对旅游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了规范性明确,要求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旅游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必须标明旅游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等基本信息;提供服务时必须明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及优惠条件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景区,要按规定严格落实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定群体的门票价格优惠政策,上述优惠政策应当对外公示。各类景区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散客及团队游客可实行灵活的价格优惠措施。
“简而言之,如果你到一个景区买果汁,这个果汁必须标明是多少毫升的,不可以用‘一杯’‘一扎’这样模糊的字样标注;如果景区对特殊群体有减免票价优惠政策,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不得遮遮掩掩。”市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新政策鼓励各景区实行优惠政策,但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景点还是有所区别的,总体而言,政府定价景点的优惠力度更大。”上述人士介绍。
“园中园”需经批准才可收费
新政策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应健全旅游价格监管应急处置预案,特别要重点做好消费旺季及重大节假日期间旅游市场价格应急监管工作。要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及服务价格建立约谈制度,出现价格上调频率过快、涨幅过高及设置“园中园”门票等不合理情况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共同约谈相关经营者,督促其整改。
“根据规定,如果景区根据自身经营的需求,需要举办一些活动来吸引人气,并且想要阶段性收取门票的,必须经过物价部门批准。举例来说,茱萸湾近期正在举行一个马戏节的活动,为期约3个月,已经向我们申请收费,游客正常进茱萸湾游玩只需要交门票费用就可以,但是如果想看大马戏,还需要额外交45元。”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取得批准后,园区可以销售大马戏的门票,但不得将茱萸湾门票与大马戏的门票捆绑收取,必须让游客有自主选择权,在茱萸湾游玩的游客可以选择看大马戏也可以选择不看大马戏。
上述人士介绍,针对新政策中要求制定重大节假日期间旅游市场的价格应急监管工作,实际上在我市已经正式实施,“去年我市就出台了价格违法行为的应急预案,可以说走在了全省前列。”
不得在旅游合同外强制消费
新政策还规定,旅游经营者发布旅游出行线路及服务价格,应当做到信息全面真实有效,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价格信息或不利条件,不得在旅游消费合同之外或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强制收费。
此外,旅游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推介服务项目的,应当标明或者说明商品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标明或者说明优惠方式。
“强制消费实际上是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之一,通常市民在外出旅游前可以事先问清楚旅游过程中是否有购物点,并且要注意,如果同一条旅游线路,个别旅行社报价仅为正常价格的一半,消费者就要警惕是否遇到‘零负团费’了。”物价部门执法人员介绍,根据此次的新规,游客如果遇到旅游方面的价格问题,可以直接向物价部门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对价格违法的旅游经营者进行价格失信等级认定,情节严重的,纳入江苏省失信黑名单。
通讯员 扬价宣 记者 陈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