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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车作业时造成第三人受伤 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2021-11-18 12:33:00  来源:盐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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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起重车司机小贺驾驶起重车在某工地吊卸水泥配重块,小朱在起重车下做吊装物品的挂钩辅助工作。其间,小贺因操作不规范,导致一块吊装的水泥配重块滑落,砸伤了完成辅助操作后未及时离开起重车下方的小朱。之后,小朱在数家医院辗转住院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245735元,该笔费用一直由其所在建筑公司负责人老高垫付。

2020年3月,建筑公司在常州某保险公司为上述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在滨海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皆为一年。事故发生后,老高向两家保险公司申请对小朱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但两家保险公司均拒绝赔偿。老高遂将两家保险公司起诉至滨海法院,要求两保险公司赔付全部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起事故系小贺操作起重机在起重吊运货物过程中造成小朱受伤的,属于保险事故。保单载明被保险车辆为起重车,属于特种车辆,保险公司投保时应当知晓特种车辆非仅限于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其主要用途包含在工地施工作业。现被保车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失,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两家保险公司都应依法进行赔偿。而伤者小朱在完成操作水泥配重块挂钩工作后,未及时离开施工危险区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酌定事故各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小贺操作起重机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小朱受伤,需承担80%赔偿责任;伤者小朱自身存在过错,需承担20%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滨海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付18000元,常州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剩余的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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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芦艳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