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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法院法官牛志云接受记者采访。徐光宗 摄
作为响水县种植大户,40多岁的屈摄(化名)刚刚经历了一场“官司”,最终打赢了!2021年5月20日,记者在响水法院采访了这起涉“农”案件。
2020年5月,人和农资有限公司(化名)向屈摄销售了80组高氟甲(化名)和唑胶乙(化名)“组合装”农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司西(化名)将农药送到了屈摄处。据屈摄回忆:“当日,我按照司西指导的施药方法,对种植的几十亩红薯田进行施药,10几天后,我们发现被施药后的红薯叶片黄化,出现了明显被抑制生长的现象,而且红薯田里的杂草也打不死。”让屈摄倍加郁闷的是,“正常除草剂都能杀死的杂草都除不掉。”无奈之下,屈摄只好以每天200元的价格雇人手工除草。“各种田间损失近4万元。”屈摄说。
响水法院法官牛志云给记者出示了涉案的农药“组合装”。这是一个外表呈亮黄色的对合式包装,包装的内部有两个小包装:高氟甲和唑胶乙。“组合装正面载明是红薯、大蒜、豌豆田苗的专用除草剂组合。但是根据小包装上的说明,高氟甲在农药登记证上使用范围为大豆田,防治对象为一年生禾本科杂草;唑胶乙在农药登记证上使用范围也是大豆田,防治对象为一年生阔叶杂草。”牛志云说,“简言之,就是这套组合装将案涉农药包装的使用范围由大豆田扩大到了红薯田进行推广。”
其实当初看到田里的红薯长势堪忧,屈摄就将此事向县农业执法大队反映。该大队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且委托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所对高氟甲进行检验检测。“根据检验检测结果和中国农药信息网官方信息显示,高氟甲只能在大豆田使用。”
被屈摄告上法院的除了司西、人和公司外,还有“组合装”的提供者,来自山东的曼度农化有限公司(化名)。庭审中,该公司表示,小包装的两种农药都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案涉红薯受到抑制生长,除草效果不好,和案涉农药无关。”该公司认为除草剂药效不佳和农作物生长出现异常,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屈摄和三被告各执己见,争论不已。
审理过程中,经屈摄申请,法院委托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对案涉农药用于红薯田是否会造成抑制生长等进行鉴定。
2020年年末,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为案涉农药产品不按照登记要求使用,有抑制红薯正常生长的可能性;案涉红薯的损失和案涉农药超范围和不当使用具有关联性。“这份《鉴定意见书》成为定案的重要依据。”牛志云说。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屈摄获得被告的相关赔偿3万余元。
吉言法语:
农药生产企业将不同的农药组合到一起进行销售并指导农户超范围使用,应该是在生产实践中有成功的经验了。但是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呢?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本案中,虽然两个小包装农药都是依法批准生产并且检验合格的,但是其使用范围均为大豆田。该组合是否能同样适用于红薯、大蒜、豌豆等农作物,需要根据规定申请进行田间试验,这有一套严密科学的流程。仅靠经验人为地将两者进行组合,难免为后面陷入官司埋下了祸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所以本案中,屈摄可以向生产者曼度农化有限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人和农资公司要求赔偿。而售卖农药的司西,其行为属于履行职务,所以不应对屈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