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wxgetmsgimg_副本.jpg
盐城8月1日起不戴头盔驾乘电动车将面临处罚
2020-07-23 09:30:00  来源:盐阜大众报  
1
听新闻

经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盐城市公安局7月22日发布《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的通告》。通告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该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警方在街头悬挂宣传标语。

交警部门:加大电动车交通违法整治力度

早在今年年初,盐城市公安交警部门就已经全面开展“戴盔亮尾”“一盔一带”电动车交通安全防范集中宣传活动。同时加大对各类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加强社会面宣传倡导。组织开展“网上答题送头盔”、现场公益赠头盔等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并通过主流媒体以及各类新媒体矩阵进行集中宣传。与相关部门联合发出“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倡议,推动市级机关和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带头遵守《条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开展安全守护行动。积极深入学校、企业、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座谈,提醒加强车辆和人员的管理,强化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特别强调电动自行车过程中佩戴安全头盔的重要性,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交通安全。

加快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全市公安机关依托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加快注册登记和牌照发放工作,截至目前,盐城市已经完成在用电动车临牌发放工作,对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已全部上牌登记管理。

加大电动自行车违法整治力度。严管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从严查处违反交通信号灯、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行驶等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开展警示教育。今年上半年,全市共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10万余起。

关于新规:这些提醒值得市民关注

新国标更安全

《条例》规定,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

依法登记上牌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违反《条例》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拒绝拼装、改装、加装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得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驾乘年龄有规定

《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专注骑行不分心

《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禁止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守规骑行保安全

《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四)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瞭望,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

(七)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道让;

(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九)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过渡期满别上路

《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前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两轮电动车,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盐城过渡期至2024年4月14日)。

记者 李永宁 文/图

标签:
责编:邵佳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