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3月13日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等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盐城市无障碍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由于没有专门法规,盐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等现象,与当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填补了盐城市在无障碍建设地方性法规方面的空白,并对今后开展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办法》共29条,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职责、社会参与、管理途径、服务方式等问题进行明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市容环卫项目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无障碍交通信号设施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旅游景点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城市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进行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读物和手语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电视台应当每周至少一次免费开播手语新闻节目,并加配字幕。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
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低收入家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残疾人、老年人、媒体代表等参与的无障碍监督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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