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上午,射阳县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销售假冒伪劣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案,当庭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图片由射阳警方提供)
疫情发生以来,口罩成为“抢手货”。射阳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当地市场存在出售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的现象,遂依法查扣涉案口罩并介入调查。射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三中队副中队长韩旭说,涉案口罩经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系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且属于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口罩的范畴。其送检样品经鉴定机构检测,细菌过滤效率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为彻底清除制销伪劣口罩源头,射阳警方迅速启动合成作战机制,责成刑警大队、治安大队联合各派出所抽调精干警力60余人搭建专班、联合展开侦破,通过摸排找到伪劣口罩制造窝点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张三寨镇皮村。“蹲守的第十天凌晨,办案民警一行5人分批次潜入该村口罩制假窝点,抓获并连夜带回主犯张某。”经查,犯罪嫌疑人累计销售假冒伪劣口罩60余万只,涉案金额40余万元。涉案人员张某、高某、辛某某等37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处罚,制造假口罩的生产线已被河南当地政府征用投入防疫物资生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23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辛某某通过不法渠道,以每只0.1元的价格从山东临沂大量购进假冒伪劣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随即以每只0.5至0.6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射阳、滨海等县24家药店,共销售175000只,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0296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购进不具有防护功能的医疗器械,加价销售给药店,且销售数量巨大,并流向社会大众,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射阳县公安局相关人士表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作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物资,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属于医疗器械。凡生产、销售人员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等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对意图通过制假售假牟利的行为,警方将结合案件事实,依法从重从严打击,让违法者付出惨痛代价,让“坑人”口罩无处遁形,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全媒体记者 赵亮 通讯员 袁祥梅 王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