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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
2020-01-17 12:11: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张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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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月17日盐城讯 日前,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射阳县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县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

  《通知》规定禁止燃放区域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区;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区;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重要军事区域;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线下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大型能源动力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及周边安全距离 100 米范围内;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通知》规定限制燃放区域为县城滨湖大道以西、S226省道以东、北环路以南、开放大道以北。

  《通知》规定允许燃放时间段为在未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情况下,农历除夕(晚6:00-8:00)、正月初一(上午 6:30-8:30)、正月初五(上午 6:30-8:30)、中秋节(晚 6:00-8:00),以及居民有喜庆活动时(中午 11:30-12:30),可以燃放C级(注明个人燃放类)及以下等级烟花爆竹制品,其他时间段禁止燃放。

  在重要民俗节日以及允许燃放时间段内,要提倡少燃放、尽量不燃放烟花爆竹。

  《通知》要求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成立烟花爆竹禁(限)放办公室,建立禁(限)放志愿者队伍,设立禁(限)放流动宣传车,设置并维护城区主干道宣传横幅;设立禁(限)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并在县内媒体广泛公布,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违规燃放行为,依法查处,及时奖励;制发禁(限)放通告,在城区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张贴;统一制发《禁(限)放烟花爆竹承诺书》;对屡次违规、教育不改的当事人所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时抄送名单至县文明办;在禁(限)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立即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学法)

标签:烟花爆竹;中华人民共和国;射阳县
责编:郭玲玲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