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亭湖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鉴于被告人丁某主动认罪认罚,且被害人赵某表示谅解并代为缴纳罚金,遂依法从宽处理,以盗窃罪判处丁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被害人为什么不但谅解被告人的行为,还帮助代为缴纳罚金?法院又为什么会对罪犯网开一面,判处缓刑?
为生活 被告人盗窃财物
丁某,今年50岁,小学文化,响水县人,案发时在亭湖区某仓库从事搬运工作。
虽然月收入仅有2500元,但丁某却是家中的“顶梁柱”。原来,丁某的儿子儿媳均患有重病,不能从事体力劳动,日常家庭开支均需丁某提供帮助。案发前不久,丁某的母亲又被诊断为癌症晚期,顿时令丁某家中经济状态更为窘迫。
由于经常入不敷出,丁某便时常向其老板赵某预支工资。然而,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下,透支工资也已经无法满足生活所需。无奈之下,丁某便打起了仓库内物品的主意。今年2月2日晚,丁某利用其熟悉仓库周围环境的便利,趁仓库夜间值守人员不备,窃得仓库内存放的抽油烟机1台,价值人民币4500元。案发后,仓库老板赵某报警。公安介入调查后不久,便成功锁定了丁某。不久,该起盗窃案件便诉至法院。同时,检察院也建议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该案,并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
感其诚 被害人代缴罚金
鉴于被告人认罪,且犯罪事实并无争议,承办法官在庭前便重点审查了被告人的家庭状况。因为根据相关规定,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必须主动缴纳罚金,如果判处缓刑,被告人户籍地(住所地)司法局还需作出接受其社区矫正的意见。经了解,丁某不但无力缴纳罚金,且由于其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户籍地司法局无法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考虑到丁某犯罪事实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其家庭情况极为特殊,因此,尽管丁某目前的实际状况并不完全符合认罪认罚并对其从宽处理的情形,但承办法官还是积极做被告人丁某的工作,动员其朝着法律规定的方向努力。在丁某的恳求下,承办法官还与丁某的老板赵某联系,反映了丁某案件的实际状况。由于丁某平时工作认真负责,加之此次犯罪又系生活所迫,赵某不但谅解其犯罪行为,还表示只要法院判处缓刑,丁某仍可以去其公司打工,并将提前预支工资,帮助其缴纳罚金。同时,赵某还表示愿意无偿提供住所给丁某。
权利弊 法院判处缓刑
在得知被害人赵某的积极态度后,承办法官遂积极联系赵某拟提供的住所地的司法局,如实反映丁某的案件情况及家庭情况。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司法局最终同意接受丁某进行社区矫正。
随后,法院立即组织开庭,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事实以及认罪认罚、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议后当庭作出判决,以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宣判后,丁某当庭表示服判,同时一边拉着赵某的手,一边拉着承办法官的手,老泪纵横、泣不成声,代表其全家向承办法官及赵某表示感激,并承诺将倍加珍惜此次机会,努力工作、重新做人,认真接受矫正、尽早回归社会,决不辜负所有给予自己关心和帮助的人。
法官说法(亭湖区法院 张璐)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系统吸纳了前期试点经验,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自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亭湖法院全面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尊重其诉讼主体地位和程序选择权,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同时,也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有效参与,认真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本案,承办法官便是在综合考虑被告人丁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特别是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之后,才对被告人丁某予以从宽处罚,并判处了缓刑,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罗真 记者 张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