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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意离婚但不抚养子女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离婚诉请
2019-05-23 11:02:00  来源:盐阜大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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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王某与夏某某2011年相识相恋,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婚生女孩夏甲。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久便分居生活,导致夫妻关系恶化。2019年1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夏甲随夏某某生活,王某依法支付抚养费。夏某某在开庭审理中辩称:同意与王某离婚,但要求婚生女夏甲随王某生活,其愿意承担夏甲的抚养费。经法官多次调解和教育,双方仍表示同意离婚,愿意承担夏甲的抚养费,但均不同意抚养婚生女夏甲。

  【评析】在离婚案件中须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进行综合处理,而不是仅对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理。在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婚姻问题上都表示同意离婚,但处理离婚案件不能单独考虑双方对婚姻的态度,还要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综合考虑,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父母离婚后仍需对子女承担抚养和教育义务。《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要承担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有违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抚养未成年人子女不仅是一种家庭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不能因个人一时喜怒而拒绝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综上,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同意离婚,但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为了最大化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不应当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孙栋)

标签:离婚;子女;父母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