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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农业农村局:经营农药必须持续保持许可条件
2019-05-14 10:24:00  来源:盐阜大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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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8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发出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公告,按照当事人申请依法注销了某农资经营部农药经营许可证。该农资经营部2018年8月6日刚申领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为什么一年不到又申请注销呢?

  原来,今年3月下旬,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农药经营许可证登记的农药仓库,因拆迁已不能租赁。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实际已经没有农药仓库,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将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该单位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找到合适的农药仓库,只得主动申请注销原农药经营许可证,停止农药经营活动。否则,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将面临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禁业处罚。

  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忽视农药经营许可条件保持的经营者还不在少数,主要表象有: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在岗,实际经营场所与许可证登记的地址不一致,原登记的农药经营门店、仓储场所退租或被其他农资占用,农药经营场所与生活区没有有效隔离,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不能使用,消防设施设备过期,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等等方面。为此,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提醒广大农药经营者,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不再符合农药经营许可规定条件,应当停止经营农药,需要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依法提出变更申请;不再经营农药的,申请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否则,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标签:农药;农药经营;许可证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