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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堤盗土1768.7立方米售卖至工地 射阳一男子被判刑
2019-05-13 10:45:00  来源:盐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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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天从市水利局获悉,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严某某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该案成为2015年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通过《水利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例标准(试行)》以来,全市首例提起公诉和判决的涉水刑事案件。

  2016年12月7日至12日,严某某3次组织人员毁坏并盗取小洋河射阳县经济开发区陈洋居委会堆堤土方1768.7立方米售卖至建筑工地。经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论证中心认定,2016年12月时土方市场价格为10612.2元。2018年7月,射阳县水利局根据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对严某某毁堤取土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9月11日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严某某缴纳了罚款。

  2018年10月30日,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严某某犯盗窃罪,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严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其他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扣除行政处罚罚金三千元,余款二千元已缴纳)。

  自2015年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通过《水利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例标准(试行)》以来,市水政监察支队高度重视“两法衔接”工作,及时组织全市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学习“两法衔接”相关文件、移送标准和要求,强化与公、检、法、司等部门的联动协作工作机制,实现了联席会商、联勤联动、联合执法。该案判决结果,对于推进全市河湖“三乱”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和有力震慑违法人员,必将起到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记者陆荣春

标签:射阳县;人民法院;盗窃罪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