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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近10年的“丈夫”意外离世 未婚“妻子”无权分遗
2019-04-18 10:25:00  来源:盐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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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关系中,一方对去世一方的遗产到底有没有配偶身份的法定继承权?近日,东台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继承权纠纷案件,“妻子”周某要求分割共同生活近十年的“丈夫”的遗产,被依法驳回。

  周某和吴某的儿子吴小某自2007年底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同居关系。同居前,吴小某曾将其个人所有的一套老房子出售,并将售房款20万元存入其名下的银行卡中。2018年3月5日,吴小某意外去世,吴小某母亲郑某也已过世多年。吴小某生前未结婚,没有子女,也未曾留下遗嘱。2018年4月2日,吴某将银行卡中剩余的12万元售房款全部取出。周某发现后,要求吴某给付其应得份额。遭到拒绝后,周某诉至法院。

  周某诉称,因被告吴某阻挠,才导致周某和吴小某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财产已经混同,周某应分得二分之一份额,而且周某对吴小某付出了很多,对吴小某的财产应享有一定继承权。

  吴某认为,该12万元系吴小某个人所有的房屋出售款,并非与周某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吴某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该12万元的继承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所争款项来源于吴小某出售同居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后所获的价款,属于吴小某个人财产。周某并非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而需要依靠吴小某进行扶养的人,亦无证据证明对吴小某进行了较多的扶养。吴小某生前无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周某不享有继承权,应由吴小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吴某独自继承吴小某的遗产。周某主张吴某返还,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周某诉讼请求。

  戴欢来 记者 李永宁

标签:继承权;遗产;同居关系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