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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盐都一企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被罚
2019-04-02 10:55:00  来源:盐阜大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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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31日,原盐都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建民工具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现场存在安全设施设备缺失、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事故应急救援设施配置不全、从业人员劳动防护不到位等诸多事故隐患。检查时,还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公司管理层人员变动,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无章可循,日常安全检查一片空白。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合格,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鉴于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原盐都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规定的裁量标准,对该单位给予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刘有斌 孙爱兵)

  专家点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内容,通过此项工作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排查,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整改,以此加强安全生产保障,避免事故发生。

  为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016年10月9日,国务院安委办印发《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要求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实现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夯实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坚强基础。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主动作为,加强制度建设,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患于未然。原盐都区安监局对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是加强安全监管、强化行政执法、依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举措。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以该行政处罚案例为鉴,认真细致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作出应有的努力。  (点评专家:陶维国,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师、标准化评审员、盐城市安委会专家库成员)

标签:隐患排查治理;排查治理;隐患排查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