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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出台
2018-12-19 10:18:00  来源:盐阜大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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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盐城市政府出台《盐城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强化内部控制,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反腐倡廉等作用。

  《规定》从机构和人员、职责和权限、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指导和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明确提出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的具体要求。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下属独立核算单位较多或者实施系统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地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规定》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全面履行财务收支审计、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工程审计、内部控制评审等十六条职责。同时,《规定》还从工作实际出发,列出了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要求提供资料权、参与决策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采取强制措施权、建议权、公示权等必要权限,并强调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以确保权力的实施。各单位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记者 刘志红 通讯员 陶振华 孟凡顺)

标签: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内部控制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