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三超”(超高、超长、超宽)通行证的情况下,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交给驾驶员驾驶,结果驾驶员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近日,盐城亭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车主)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而此案的肇事司机蔡某早在今年6月已被判刑。
刘某不过是蔡某的“车老板”,并未驾驶车辆,为何还被判刑了呢?事情还要从去年说起。2017年12月,陆某驾驶车辆(内载胡某)沿23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公路港路交叉路口时,与蔡某驾驶的皖KK07XX号半挂车碰撞,陆某与胡某二人当场死亡。
办案民警发现:肇事车辆实际车主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交给肇事驾驶员蔡某驾驶,在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三超”通行证的情况下,指派肇事驾驶员蔡某驾驶车辆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刘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作为“共犯”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办案民警多次电话、短信通知,犯罪嫌疑人刘某拒不归案,后被警方抓获。
盐城交警提醒:广大运输车辆的车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不仅仅是肇事驾驶人将受到惩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也将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进行定罪处罚。
韦业 记者 李永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