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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给校外培训机构立规矩 不得选用民宅办学
2018-11-12 08:45:00  来源:盐阜大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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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8日,记者从盐城市教育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会上了解到,为切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该市日前印发《盐城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师资队伍、办学内容等作出严格规定和要求。

  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民宅、地下室等

  《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含民办幼儿园)。

  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适合办学,应当具有安全性、独立性和相对稳定性,能够满足教学需要,并取得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工业建筑、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儿童(培训对象不满14周岁)用房不得超过3层。不得租借公办学校场地办学。办学场所应设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符合规定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立教学点,新设立的教学点,其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师资队伍:不得聘用没有相应从教资格证的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应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

  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3人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作为管理人员或任教。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教师必须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证。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办学内容:不得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等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等名义提前教授小学内容。

  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文化教育活动,且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仅以未成年人托管照看服务为主的托管机构(晚托班、放心班等),不属于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语文、数学、外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活动。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对各校外培训机构所办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进行备案审核并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不得发布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招生宣传广告。(记者 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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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