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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一老板拖欠工人工资17万元 获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8-11-09 10:23:00  来源:盐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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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因经营不善,拖欠工人工资17万元后,变更手机号码逃往外省,后被广东省公安机关逮捕归案。近日,阜宁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某公司罚金人民币2万元;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阜宁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以逃避、藏匿等方法拒不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支付工人部分报酬。

  2016年2月朱某在阜宁县创办了一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几个月后公司渐渐步入正轨,职工足有120余人,在当地也算是小有名气。然而好景不长,因行业竞争激烈,2016年年底公司生意逐渐惨淡,资金链陷入断裂危机,随后朱某便开始拖欠工人工资。经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并且张贴指令书后,朱某仍拒不改正。2017年年底,朱某声称会卖掉公司机器设备发放工资,但机器卖掉后,朱某便逃之夭夭没了踪影。

  法官提醒:一些用工单位和企业、个人应当依法切实履行支付工人工资的义务,不要等被判刑了,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同时也提醒广大的劳动者要通过正确的司法手段,合法合理地维护自身权益。

  严万和 项颂 记者 郭敬雷

标签:劳动报酬;工资;罚金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