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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利息2%没写进借条 债权人索要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018-11-06 13:37:00  来源:盐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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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不少人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殊不知这为其以后主张借款利息埋下了很大的隐患。近日,东台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原告李某主张的口头约定的借款利息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2015年6月,被告王某因经营发生困难,向原告李某借款10万元,并由王某书写了一张借条,当时的借条中并无关于利息的书面约定。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向王某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一直未曾归还,因此,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归还本金及利息。在李某提交的借条中,出现了“月利息2%”的内容。

  李某称,“月利息2%”是其与被告王某借款发生时口头约定的借款利息,当时王某虽未书写利息,但同意让李某回家后自行补写。由于双方之前也有过往来,所以李某当时也没太在意。

  王某则辩称,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利息,事后李某提出月利息2%,但王某一直没有同意。所以对于“月利息2%”的内容,王某不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借款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李某称借款发生时双方存在口头约定,但王某予以否认。李某又无录音、证人等证明确实存在口头约定,其自行在借条中添加的“月利息2%”,不能作为主张利息的依据,因此李某应承担利息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然法律并未规定利息必须书面约定,但口头约定的利息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口头约定。所以民间借贷若要防范利息上的风险,应在借条中明确载明计息方式及期间,而不能仅停留在口头约定。

  何娟 戴欢来 记者 刘君健

标签:利息;约定;借条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