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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交警曝光行人闯红灯被诉侵犯名誉权案终审判决
2018-11-06 12:10:00  来源:盐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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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方微信曝光行人闯红灯照片,当事人认为名誉权被侵犯,向法院起诉。一审败诉后,当事人不服继续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盐城交警曝光违法行为是为警醒群众遵守交通规则,扩大宣传效果,没有侵犯当事人名誉权,遂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0月13日17时许,韩某、周某在市区建军路与解放路交叉口过马路时,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装置在路北的行人闯红灯自动抓拍系统拍照。10月25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官方微信公众号“盐城交警微发布”曝光了一批行人闯红灯照片,其中有韩某、周某两人闯红灯的照片。韩某、周某认为曝光行为致使他们名誉受到影响,给他们精神造成伤害,于当年12月5日起诉至亭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删除曝光图文信息,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起诉费、律师费等2万余元。

  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利用微信公众号曝光违法行为是为警醒群众,扩大宣传效果,内容客观真实,不存在侮辱、诽谤等行为。一审判决驳回韩某、周某诉讼请求。两人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认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装置的行人闯红灯自动抓拍系统只有在红灯状态下,行人越过等待区时才会进入识别抓拍模式,对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抓拍到的行人闯红灯照片,内容客观真实,目的是用于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并无向社会公开诋毁两人的故意,不构成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11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提升交通出行环境,除加大常规执勤执法力度外,还充分借力闯红灯自动抓拍系统、人脸识别系统等科技产品,采取实时曝光、违法抄告、交通失信惩戒等方法,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倒逼交通参与者遵纪守法,已曝光“闯红灯”者32000余人次,有效破解“中国式过马路”治理难题,逐步形成行车走路“盐城规矩”。

  郭正芳 甘建国 记者 陆荣春

标签:交警支队;行人闯红灯;曝光
责编:韩震霞 崔欣